复制网游牟利279万?判了:侵犯著作权罪获刑3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呈现新形式,除了通过网络传播侵权文学、影视作品外,还出现借助电脑网络手段或以复制游戏源代码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名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年3》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内容的方式,私自创建游戏服务器,开设私服游戏《柔情千年》,并通过自己设立的互联网站对该《柔情千年》网络游戏进行推广,同时向游戏玩家提供该《柔情千年》网络游戏的客户端程序下载,供网络游戏玩家下载注册后使用。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柔情千年》游戏软件与《千年3》游戏软件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9138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20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视为自首情节,并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利用复制游戏软件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作案,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销售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给著作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有力刑法保护,极大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文化市场运行环境,提高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NFT的法律规制
- 网络游戏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法律保护及损害行为判定
-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
- 漫谈:濮阳水秀、杂技和著作权
- 数字化背景下作品非表达性使用的著作权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