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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中创新航打响专利反击战,向宁德时代和特斯拉等索赔超10亿元

日期:2024-11-04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胡雅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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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雅文 北京报道


中国动力电池“老大”与“老三”历时多年的专利斗争不仅没有平息,反而升级了。


10月19日公告显示,中创新航(03931.HK)收到福建高院的一审判决,因为一项电池相关的知识产权,被判赔偿宁德时代(300750.SZ)损失580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从2021年宁德时代率先起诉,两者的知识产权纷争已经持续了3年多。不仅是最初的5起案件,宁德时代后续还发起了更多侵权诉讼。不过这一次战事明显升级,中创新航也开始起诉宁德时代侵权,就4项专利合计索赔10.07亿元,其中一种液冷板式电池模组专利的索赔额高达5.6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创新航和宁德时代,两方均未给出实质性回复,中创新航表示可以关注官方消息。此类专利纠纷对企业有何影响?一位从事IPO的律师告诉记者,单纯从赔偿额度来讲就还好,但是如果真的涉及公司某一个主营产品的专利被确定侵权,导致产品不能生产销售了,那才是大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告诉记者,专利权人通常会对较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索赔,也是为了保持专利带来的竞争优势,专利诉讼实乃科技型企业竞争策略的一部分,服从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


中创新航再败诉


2021年以来,宁德时代就“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5项专利起诉中创新航侵权,索赔总金额超过6亿元。上述官司尚未打完之际,2024年7月,中创新航又收到了新的法院传票,宁德时代就ZL201720968992.6号实用新型专利向中创新航和福州仓山埃安汽车索赔9200万元。


10月19日,中创新航公布了一则一审败诉公告,是宁德时代于2022年8月发起的诉讼,涉及到动力电池封装组件(ZL201320059664.6)的一项专利侵权。根据福建高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创新航及其关联公司中航锂电(洛阳)被判立即停止侵害宁德时代该专利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2022年7月18日前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且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5805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中创新航表示,由于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在产品中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且涉诉专利已于2023年2月1日到期,因此公司无需立即停止销售或承诺销售侵害涉诉专利的产品。中创新航强调,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目前无需支付赔偿金额,该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将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是动力电池行业当之无愧的龙头企业,在这场持续多年的拉锯战背后,是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一般而言,判决的赔偿额通常低于企业的诉求,比如在上述诉讼中,宁德时代本来索赔了1.3亿元。一位从事IPO的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已上市企业,要看这个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以及是否真的构成专利侵权,因为有很多这种专利侵权诉讼都是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搞事情。单纯从赔偿额度的角度来讲就还好,但是如果真的涉及公司某一个主营产品涉及的专利被确定侵权,导致产品不能生产销售了,那才是大问题。”


反诉宁德时代


当日还有更重磅的消息,在公告败诉的同时,中创新航就4项专利向湖北高院和江苏高院起诉宁德时代侵权,要求的总赔偿高达10.07亿元。


中创新航不再是单纯的应诉方,它开始和宁德时代对轰了,同时被告的还有多家汽车厂商。涉诉专利共有4项,就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202210155731.8)、电池组及电池装置(202210302091.9)向宁德时代和阿维塔(重庆)等共索赔3亿元;就液冷板式电池模组(201820895186.5)向宁德时代和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索赔5.6亿元;就一种电池包(202222803519.6)向宁德时代和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索赔1.4亿元。


作为原告,中创新航在公告中指出,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创新成果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打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


上述索赔金额最高的液冷板式电池模组是一种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该设计采用立体式散热方式,既可在低温环境下对电池组进行有效地预热,也可满足不同产热工况下对电池的散热要求,使电池温度更加均匀一致,具有安全可靠,技术手段简便易行等优点。


法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减少量乘以单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徐新明告诉记者,在中创新航诉宁德时代专利侵权案中,有可能是被告宁德时代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大,相关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不在少数,这恐怕是中创新航提出巨额索赔的主要原因。


明面上来看,虽然专利战越打越猛,但两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未受到影响。不过维权成本仍在,一般而言,起诉的金额越大,所需的诉讼费就越多,再加上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审计费、鉴定费等维权开支,所需费用可能会是几十万或上百万元。徐新明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专利侵权诉讼对于专利权人或被诉侵权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所谓案件对于自身没有什么影响,是就企业的整体运行和发展而言。


他认为,“市场经济下,企业都是在相互竞争中向前发展的,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尤其如此。为取得竞争优势,很多企业会将自己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形成独占性权利。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加,侵权事件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而且会越来越多。对于侵权规模较小,对自身影响甚微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能会置之不理,毕竟维权也是有成本的。但是,对于较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或较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实施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通常会提起侵权诉讼。相应的,被诉专利侵权的企业,也会利用自己手中的专利起诉对手,以形成反制。”


责任编辑:李未来 主编:张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