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法院受理涉及立体商标之间近似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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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里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与此前立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针对显著性问题进行判断不同,该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小熊”三维标志,为立体商标之间近似比对案件。
该案诉争商标为“小熊三维标志(指定颜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蹲坐状的熊,二者在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所指事物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蛋糕即什锦巧克力(杏仁巧克力)小蛋糕、空心和实心形状的巧克力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里格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告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法院暂缓审理,等待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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