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雀友”分不清?雀友科技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案情介绍】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松冈公司)在股东关系上存有关联。案外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8日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获得核准(以下简称主商标)。该商标经多次转让,最终由松冈机电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经受让取得。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曾担任案外公司杭州海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鑫公司则曾于1999年4月作为杭州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雀友科技公司也曾作为浙江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5年3月15日,浙江松冈公司致函解除与雀友科技公司的经销关系,并通知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雀友"注册商标。同年3月18日胡斌表示确认。同年3月22日,松冈机电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对其"雀友"商标权利予以明确声明,并明确雀友科技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与其无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松冈机电公司就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于2005年6月22日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报告进行投诉。2013年8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文,认为雀友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应予纠正,并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雀友科技公司送达了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通知,并进行了后续催告。后该行政行为因程序不规范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
松冈机电公司认为,雀友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雀友科技在展会展台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麻将机上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制造”等字样,均属于使用“雀友”字号的行为。其虽未单独对“雀友”突出使用,但“科技”本身属于行业名称,“制造、出品”系事实描述词汇,该行为还是属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系商标意义的使用。
雀友科技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雀友”系列注册商标权人松冈机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其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之原则。
首先,虽然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雀友”系列商标在雀友科技公司登记注册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雀友”商标于2007年之后获得了“杭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等称号。这表明,“雀友”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渐渐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越来越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悉。在消费者心中,“雀友”商标已与“雀友”品牌产品联系起来,成为松冈机电公司与其他同行业产品提供者和商品来源的主要识别性商业标识。
雀友科技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胡斌原系松冈机电公司关联企业在杭州、临安、淳安等地的特约经销商或其代表,因此,雀友科技公司作为多年经营同一产品的同行业者,还曾与“雀友”商标权利人存在经销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雀友”商标的发展情况,作为理性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主动回避。但雀友科技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雀友”字号、将经营范围从“批发、零售自动麻将机”变更为“生产、加工自动麻将机”等行为都表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明显有利用“雀友”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势必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产品与松冈机电公司的“雀友”牌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
虽然雀友科技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使用了“雀友”字号,因其当时为“雀友”品牌产品的经销商而注册,但随着经销关系的解除,在“雀友”商标取得较高知名度后,雀友科技公司并未延用原企业名称,而是不断围绕“雀友”字号进行变更,尤其在“雀友”成为驰名商标后,又继续除去地域限制,并在使用中随意简化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
【一审裁判】
一、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公司对第1110578号等“雀友”系列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行为。
二、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
三、雀友科技公司销毁库存麻将机上使用“雀友”文字的商业标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雀友科技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雀友科技公司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包括松冈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法院认为】
1.雀友科技公司大量采用“雀友科技”、“浙江雀友科技”等企业名称的不当简称,其中包含的“雀友”字号是最具可识别性的部分,亦是可代表雀友科技公司的有效指称,应认定系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雀友科技公司将之使用于展会展台及麻将机的产品实物及包装上,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作用,显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2.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判决变更企业名称。本案中,判决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涉案权利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雀友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其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是否足以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
【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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