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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⑮打击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日期:2024-10-15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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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荔城区郑某某鞋帽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处罚:


2024年5月2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HAZZYS”注册商标的帽子。经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为有个体工商户,并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主营为通过互联网从事休闲款帽子销售。2023年1月16日起,当事人在网店上架一款假冒的标注“HAZZYS”及图注册商标的帽子,售价为315~347元每双,截至3月10日被投诉下架,期间共售出5个。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假冒“HAZZYS”及图注册商标的帽子的合法进货凭证,并承认为该款帽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已查清假冒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5个假冒“HAZZYS”注册商标的帽子违法经额共计163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涵江区佘某某未经设立登记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处罚:


2024年6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及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公安局国欢派出所移送的线索,现场扣押涉及侵权标有“THE NORTH FACE”图形注册商标服装160件。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涉嫌无照经营及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开设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经营活动,既加工无标识服装,也加工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6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陈某某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处罚:


2024年4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材料,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开始,受卓某雇佣负责网店的运营和客服。2021年双十一左右,当事人在明知卓某销售的是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包的情况下,开始为负责卓某的几个销售假冒“COACH”注册商标的包的淘宝店铺的客服和运营等事宜,并提供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淘宝店铺运营的账款收支。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黄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处罚:


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7.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某、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发现,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鞋材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通过微信将上述带有“耐克”和“阿迪达斯”标识的鞋材销售给朱某某(已判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250元,经鉴定,上述鞋材均为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