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OMNIA ENERGY”诉“MONSTER ENERGY”欧盟商标无效案
10月23日,欧盟普通法院对T-59/24号案件就欧盟商标INSOMNIA ENERGY与在先欧盟商标M MONSTER ENERGY之间的纠纷作出了裁决。
基本案情
2016 年,保加利亚公司 Shoqëria Tregtare BBF Company SHPK 将 INSOMNIA ENERGY 标志注册为欧洲图形商标,编号为015905045。该标志由黑色背景、白色“INSOMNIA”一词、中间绿色轮廓和下方绿色“ENERGY”一词组成。它注册于尼斯分类第32类商品,包括调味碳酸饮料、水、果汁、能量饮料、非医用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能量饮料、非碳酸软饮料和非酒精果汁软饮料等。
2020年,美国公司Monster Energy Co.以其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011154739在先欧盟图形商标为由请求EUIPO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比对商标的特点是其激进的排版,其中包括可识别的亮绿色“M”、白色的“MONSTER”一词和绿色的“ENERGY”一词,全部在黑色背景上。
EUIPO裁决
EUIPO 撤销部门驳回了该请求,认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为相似度极低,尽管商品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并且在先商标享有盛誉,但公众不会将它们之间建立联系。
但上诉委员会认可认为,MONSTER商标在第32类能量饮料领域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抵消了标志之间相似度较低的影响。因此,上诉委员会撤销了撤销部门的决定,并宣布争议商标全部无效。
欧盟法院裁决
保加利亚公司就这一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必须确定争议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首先,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认可M MONSTER ENERGY在非酒精饮料领域,特别是能量饮料领域的高声誉和显著特征,并有其市场认可的证据作为支持。这种声誉足以克服争议商标之间的低相似度。
此外,法院指出,两个商标都使用了“ENERGY”一词,这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视觉和语音相似性。尽管“ENERGY”一词的显著性很弱,但它的存在并没有因其大小和颜色而被忽视。此外,商标的结构被认为非常相似,这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即保加利亚公司正在不公平地利用 MONSTER 商标的声誉,理由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论据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或者它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困惑。最终,普通法院维持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认定欧盟注册商标INSOMNIA ENERGY无效。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