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览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 。在全球农业与园艺领域的发展历程中,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欧盟,作为世界范围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先行者与积极推动者,对于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且具有影响力的保护体系。
0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建于1994年,其法1995年,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成立,负责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授权的工作,其任务是“运营、开发和推广一个高效的知识产权系统,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从而支持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创造,造福社会”。
CPVO自身无测试机构,为了确保DUS测试质量,欧盟建立了完善的DUS测试机构质量评审制度,具体DUS测试工作委托经评审合格的测试机构开展。目前,欧盟测试机构共23个,分布在其21个欧盟成员国,其中意大利有3个测试机构,其他国家均为1个。此外,CPVO还与9个非欧盟测试机构合作,接收某些特定物种的DUS报告,或为某些特定物种组织技术测试。截至2023年底,CPVO共受理欧盟植物新品种申请81562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65103件,有效欧盟植物新品种权数量共计30939件。
02 欧盟植物品种权(CPVR)授权条件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CPVO提交欧盟植物新品种申请,欧盟植物新品种权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都具有与国内授权一样的法律效力,欧盟各个成员国负责采取国内法上的执法保护措施。
▲所有的植物属或种,包括属或种的杂交种(《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第5条)都可以申请CPVR。
▲具有特异性
申请品种的特定特性与申请日前已知品种具有明显区别 ;(第7条)
▲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前该申请品种的成分或收获材料未因利用该品种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未超过1年,或在欧盟境外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未超过4年(藤本、树木品种未超过6年);(第10条)
▲具有一致性
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该申请品种的特异特性或其他描述特性应该足够一致;(第8条)
▲具有稳定性
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该申请品种的特异特性或其他描述特性保持不变;(第9条)
▲有适当的命名
每一个申请品种必须具有一个适当的命名,该命名应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第63条)
03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规划
CPVO 2022年正式发布《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战略规划(2022—2026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
该《战略规划》提出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目标主要有3个,一是追求卓越运营,旨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减少流程浪费,并为客户提供最大的服务价值;二是建立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链,旨在进一步优化服务范围,以提供一套丰富的、全面的、简便服务,即“一站式植物新品种服务”;三是形成与目标相符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旨在修订《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以使得法律法规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育种创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侵权与否?
这些点你得注意了!
01 权力内容要牢记!
对于品种成分或收获材料进行下述行为应经过CPVR(欧盟植物品种权,也称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持有人的同意:生产或繁殖、为繁殖目的进行品种处理、提供销售、出售或其他上市、出口至欧盟境外、进口至欧盟境内、为了上述目的进行品种存储。否则,就属于侵权了。(第13条)
02 这些行为不侵权!
▲权力限制
私人非商业目的,为了育种、发现、开发其他品种的目的,为了试验目的,实施第13条行为的不属于侵权 。
▲农民例外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农民有权为了繁殖目的在田地使用通过种植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产品不属于侵权。
▲权力用尽
CPVR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已经在欧盟境内将受保护品种的任何材料或任何派生材料处理给他人后,任何他人实施的第13条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另外,随着生物技术,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应用,欧盟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标准和范围上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科技发展的新需求;同时,欧盟也更加注重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可持续农业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应该朝着更加绿色、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举措,它为构建可持续的农业和园艺未来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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