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与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简称卓尚公司)
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艺龙网公司)
原告卓尚公司和被告艺龙网公司先后于1998年、1999年设立经营“影院热线”网站和“e龙”网站。2000年2月,原被告就合作举办2000年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初步达成意向。之后,原告将包括活动方案在内的合作协议传真给被告要求确认,但被告却迟迟不予答复。在此情况下,原告独自在其“影院热线”上推出了“奥斯卡2000”有奖竞猜活动,并通知被告取消合作,被告不得采用原告的活动方式及有关活动内容。近一个月后,被告在其“e龙”网上也举办了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在其中一个活动页面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抄袭使用了原告近300字的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被告在该页面的中上部打上“奥斯卡2000──网上竞猜”,接下来是一段竞猜活动介绍:“大家好!欢迎大家光临影院热线参加奥斯卡2000──网上竞猜活动。……”原被告活动不同之处是,原告规定参加者既可以是其注册用户,也可以是非注册用户,而被告要求竞猜者必须是其注册用户。此外,原告的特等奖是价值2800元的“熊猫数字双频手机”,而被告的特等奖则是价值30000元的“好莱坞拉斯维加斯5日双人浪漫游”。
原告卓尚公司诉称:“影院热线”网站是一家知名网站。被告擅自抄袭使用了原告网页上的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冒用原告的网站名称“影院热线”和竞猜活动名称“奥斯卡2000”,使网民误认为两网站是同一网站。被告还模仿原告的奖项设置,并以高出原告10多倍的特等奖吸引网民。其上述行为分别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和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还直接影响到原告网站的访问量和参加该活动的客流量,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被告网站首页及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谦声明;3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00元。
被告艺龙网公司辩称:原告无权垄断举行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有一个页面出现了原告网站名称“影院热线”,且页面文字也与原告相似,但该页面既非关键内容也非首页。目前大部分网民采取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键入网址,或通过其他网站提供链接的方法进入特定网站,因此,所有参加被告竞猜活动的网民均为主动访问被告这一特定网站的网民,而非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因此,冒用“影院热线”名称误导网民的说法无事实根据。有奖竞猜活动是一种公众参与性的娱乐活动,被告与竞猜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更谈不上有奖销售。被告没有任何贬损、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也未造成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竞猜活动人数的下降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都是通过网络媒体向网民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的网站经营者,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被告在终止与原告的合作意向后,采用抄袭原告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并抬高竞猜奖额的手段,与原告争夺网民。被告的行为一方面会使其竞猜活动参加人数增加,另一方面将导致网站经营者不是在提高网站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进行奖额的恶性竞争。这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危害了网站之间的竞争秩序。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与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范围相一致。鉴于被告是在网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也应在其网页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被告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誉损失,因公众对原告的评价并没有因被告的行为而下降,故该请求亦不支持。由于原告因被告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该行为获得的利润难以计算,故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网站名称、竞猜活动名称及网页文字,并停止将30000元作为特等奖的奖额;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被告的抄袭行为是否会使网民造成混淆,从而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被告举办与原告相同的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被告在主动与原告接洽共同举办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后又放弃合作的情况下,擅自抄袭使用了原告的竞猜活动介绍和竞猜规则,这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由于原被告均各自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具有显著区别的域名,而且网民主要通过在地址栏键入网址或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方法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站,说明网民进入任何网站都是有明确目标的。因此,虽然被告竞猜活动网页中使用了原告的中文网站名称“影院热线”,进入被告网站的网民也绝不会认为其所访问的网站是原告的。原告关于被告使用其知名商品名称“影院热线”,易使网民误认为原被告是同一网站的观点难以成立。但是,网站的不混同,并不意味被告的行为也不会引起其他的混同。从当初原被告合作举办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看,双方都有通过合作举办扩大影响,以取得在同行业中竞争优势的意图。根据协议草案,如果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被告才有权使用原告竞猜活动的相关页面,并建立链接。而被告在拒绝签约的同时,擅自抄袭的行为可以推定被告有借与原告合作之名,以扩大其竞猜活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网民参加该活动的意图。该行为可能使进入被告网站的网民误以为被告是与原告联合举办有奖竞猜活动,或者认为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存在某种关系。这种误解对于熟悉原告网站的网民更容易产生,使得这一部分网民因喜爱原告网站而积极参加被告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上有奖竞猜是否属于有奖销售,被告设置高额奖金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网站经营有其客观规律,一般来说,网站设立的前期是大量投入资金,以提供无偿服务吸引网民访问该网站,扩大网站的影响力,等到网站逐渐壮大,网站即开始向网民收取费用。目前,网站在我国刚刚兴起,许多网站经营尚处于投入阶段,网站一般向网民免费开放。因此,从表面上看,网民上网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网民与网站之间不存在销售关系。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虽然网站不向网民收取费用,但其维持正常运作的资金来源一方面靠经营者的投资,另一方面则靠广告收入、电子商务的收费和风险投资。网站吸引广告投放者或风险投资者的重要因素是网站注册网民的多少和网站的点击率。因此,网站的主要经营目的就是扩大其在网民中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网民浏览其网站,并注册为其用户,这样,就能提高网站的市场价值,提升网站广告的价位。从这种意义上讲,网站的点击率和网民的注册数是网站价值的重要体现。本案中,根据被告的竞猜规则,凡是参加有奖竞猜活动的网民必须成为被告的注册用户。因此,参加竞猜活动的网民实际上是将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等在内的身份资料无偿提供给网站,并同意注册为其用户,以此换取参加网站提供的有奖竞猜活动。网民与网站的关系虽然表面上不同于以货币换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还是等价交换关系。所以,被告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实质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同时又规定,“凡以抽奖、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本案中,竞猜活动参加者是否能中奖,完全取决于奥斯卡电影奖的结果如何,以及竞猜者个人的判断能力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是否中奖不能由竞猜者完全控制。因此,这种有奖竞猜的结果带有偶然性,属于抽奖式的有奖竞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举办的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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