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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广告利器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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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算机公司)、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某某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数码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某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计算机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通过“去广告利器”软件提供自动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2.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法治日报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该声明须经法院审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某某计算机公司、某某科技公司、某某数码公司系专业提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技术开发和运营商,已经在互联网服务的多个细分市场领域形成专业化布局并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原告某某计算机公司系腾讯视频官网、腾讯NOW直播官网的ICP备案人,三原告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约定三方共同运营腾讯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腾讯NOW直播(下称“腾讯产品”)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腾讯产品的行为,三原告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腾讯视频是三原告倾力打造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自发布运营以来,腾讯视频已经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并凭借丰富的内容、极致的观看体验、便捷的登录方式、24小时多平台无缝应用体验以及快捷分享等产品特性,赢得了用户的肯定,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腾讯NOW直播是腾讯旗下的全民视频社交直播平台,以其多元化和差异化的内容生态体系、丰富多样的社交互动玩法及其对于公会和主播培养的体系化助力,成功赢得了稳定的用户基础和良好的用户口碑。

三原告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践行平台责任,在腾讯产品中为用户提供了“青少年模式”,为青少年用户过滤不适宜其观看的内容,提升青少年观看体验。比如,腾讯视频的青少年模式设置了BBC纪录片等海量优质内容,并过滤掉广告,家长还可设置时长上限;腾讯NOW直播的青少年模式为青少年精选了一批内容,隐藏和屏蔽了一些充值、打榜、送礼等相关功能,还设置了使用时段,防止青少年过度用网,旨在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科学用网。

三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去广告利器”软件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具体来讲,在用户打开腾讯产品APP时,自动跳过“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该依靠其合法投入、有序创新和正当推广来形成和提升竞争力以吸引用户和获得收益。然而,被告却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并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宣传推广其“去广告利器”软件付费会员套餐,不仅妨碍、破坏原告腾讯产品的正常运行,还将导致用户认为腾讯产品怠于履行保护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法定义务及平台责任,从而影响用户对腾讯产品的服务评价或用户体验,长远来讲将对腾讯产品的社会评价、交易机会、用户流量等产生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原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投入的努力落空,破坏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背道而驰,使得未成年人用户在使用腾讯产品时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内容、消费等方面无法得到有效限制,不利于青少年的保护。因此,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被告已经将“去广告利器”在2022年11月1日已经在某某应用商店,某甲商店,某乙商店,某丙商店完成下架,相关行为已经停止,并无停止软件继续运行的必要性。

二、被告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人格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害原告的人格利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告认为不应当承担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所开发、运行的“去广告利器”软件是合法运营,是为了安卓系统的辅助无障碍服务实现,从未入侵、破解原告的产品,也没有改变原告产品本身的功能和服务,更不要说像原告所陈述的那样影响了“青少年模式”的使用功能。

此外,“去广告利器”软件本质上是模拟人手点击操作,帮助用户点击重复、繁琐的点击操作。事实上,“去广告利器”的软件是通过手机系统无障碍辅助功能来实现,模拟点击指定按钮,如点击青少年模式按钮,通过查找“青少年模式”+“我知道了”文字按钮,进行匹配,如果找到,那么就通过手机系统无障碍服务进行模拟点击该按钮。无障碍辅助功能是一种安卓系统自带的系统功能,该系统功能是提供视觉或者听觉障碍的用户使用的模式,协助他们使用手机,包括语音合成、触觉反馈、手机导航、模拟点击、轨迹球和方向键导航等,即技术本身是一种系统中立功能,使用该系统功能所实现的模拟点击操作并不会修改、篡改目标软件的任何代码以及相关应用数据。

与直接破坏或者寄生目标应用不同,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该功能实现属于手机系统所提供,开发者可以安全、合理的使用,通过告诉系统无障碍辅助功能去帮助用户点击哪些按钮,来帮助用户解决相关的点击问题(如本案中的青少年模式点击关闭)。被告认为“无障碍辅助功能”调用,属于合法的帮助用户来解决重复、繁琐的点击操作,且该功能是由手机系统进行合法提供,功能开启需要用户明确且繁琐的授权,用户明确知道自己要进行的功能操作。

四、即使法院认定了被告所开发、运行的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数额真实性存在异议,而且被告开发、运行的“去广告利器”软件自发布以来总安装用户为30501人(个),且留存下来的用户也并不会全都去安装被答辩人的软件,或者使用被告的软件。被告新用户存留率仅为13.96%,即高达86.04%用户第二天会删除或者停止该软件,以及自软件运行以来答辩人获利仅为13650.45元,远远达不到被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

五、被告开发“去广告利器”的背景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不是为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此类软件并不是被告独创的,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被告也是参考市场中已经存在的“去广告”软件而进行的操作,被告认为已经存在的软件“应该”就是合法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三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基础相关的事实

原告某某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等。

某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某某数码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腾讯视频”APP系一款由某某计算机公司提供服务的在线影音类产品,“腾讯NOW直播”APP系由某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游戏视频社交直播平台。2018年8月1日,某某计算机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某某数码公司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约定三方共同运营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2021年1月1日,某某计算机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某某数码公司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约定三方共同运营腾讯NOW直播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NOW直播产品和服务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腾讯NOW直播产品和服务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腾讯视频”APP及“腾讯NOW直播”APP均推出了“青少年模式”功能。腾讯客服平台对青少年守护模式的介绍为: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别推出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下家长可关联孩子账号设置观看时长限制;因国家网信办要求,全面推行“青少年防沉迷系统”,目前青少年模式暂不支持取消。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22)**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9月20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腾讯视频”APP,进入后显示需要同意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条款,才能使用服务。点击“同意”后,进入首页,即弹出“开启青少年模式”提示,内容包括“高分内容无限刷,BBC纪录片等海量优质内容;固定入口易找到,可从个人中心顶部快捷进入;功能安全防沉迷,过滤广告,家长可设置时长上限”。

点击“开启青少年模式”,首次进入青少年模式需要设置密码,并使用密码开启和关闭青少年模式,设置密码后,即可进入青少年守护模式,进入管理中心中可设置使用时长,当日观看时长超过设定值时,需家长输入密码后继续观看。主页页面右上角显示“益智、儿歌、全部分类”,点击全部分类,首页推荐即有“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坛”“蓝色星球第2季”“地球脉动第2季”等节目;依次点击“冒险”“合家欢”“真人剧”“公主魔法”“儿歌”“交通工具”“纪录片”“电影”“动漫”“电视剧”“知识”“儿童节目”等栏目,出现的节目均为青少年类节目;筛选分类中包括“0-3岁”“4-6岁”“7-12岁”“13-18岁”,根据不同年龄设置了不同内容。

(2022)**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9月2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腾讯NOW直播”APP,完成安装后打开应用,显示需要同意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条款,才能使用服务。点击“同意”后,进入首页,弹出“青少年保护功能提示”,内容为“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NOW直播平台特别推出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下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请监护人主动选择,并设置监护密码”。点击“进入青少年模式”,首次进入需要设置青少年保护功能密码,设置密码后,即可进入青少年守护模式。

点击“青少年保护功能”,出现“青少年模式”功能和“时间锁”功能,“青少年模式”功能内容为“我们为青少年精选了一批内容,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积极健康的短视频消费环境;我们隐藏和屏蔽了一些充值、打榜、送礼等相关的一些功能;每日晚22点至次日早6点,会进行锁屏,防止过度使用产品;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如果单日观看时长超过40分钟,需要输入密码才能继续使用”。“时间锁”功能内容为“开启时间锁,如果单日观看时长超过40分钟,需要输入密码才能继续观看”。根据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记载,“腾讯NOW直播”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可以控制观看时长和观看时段,并且屏蔽了充值、打榜、送礼等功能,想进行充值或打赏等,会提示“已开启青少年保护,无法进行此操作”,同时为青少年用户提供了专为青少年筛选的内容。

(2021)**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12月31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腾讯视频”APP,进入后显示需要同意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条款,才能使用服务,点击《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页及导言部分约定,除非您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

您点击同意或您使用本服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均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第5.1条【一般行为规范】约定,您应在遵守本协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访问和使用腾讯视频平台及本服务。您同意,不会进行或利用腾讯视频平台及本服务进行下列活动:……(7)企图干涉、破坏腾讯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行,故意传播恶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坏干扰正常网络信息服务的行为……(9)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及/或其他人……

根据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记载,2022年9月21日,使用手机下载“腾讯NOW直播”,点击安装,显示需要阅读并且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概要》才能使用腾讯视频服务,《腾讯NOW直播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第10.6条约定,除非法律允许或经腾讯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5)不得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上述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根据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记载,2022年9月21日,qq.com的《腾讯服务协议》第1.1条约定,本协议是用户与腾讯之间关于其使用腾讯的服务所订立的协议……1.2条约定,腾讯的服务是指腾讯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网络媒体、互联网增值、互动娱乐、金融支付、广告等产品及服务……10.4条约定,除非腾讯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5)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另,三原告还主张腾讯其他产品如“企鹅FM”和“腾讯动漫”亦设置了“青少年模式”,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科学用网。

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实

被告某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2022)**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9月20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去广告利器”APP,该APP详情显示开发者为“某甲公司”。点击安装,显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提示“在使用前仔细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在您使用本软件时,部分功能需要您自行开启以下权限”,其中第三条为“无障碍权限:核心权限,用于广告识别跳过”,点击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第1.3条约定,“某甲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

点击“同意”后,显示“去广告利器”功能列表、权限设置和应用管理,快捷功能包括“隐藏跳过提示语VIP会员”“【微信】自动登录VIP会员”“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限时免费!】”“【抖音】视频广告直接跳过,【限时免费!】”“【抖音】视频直播直接跳过,VIP会员”等;点击“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限时免费!】”,提示“请开启去广告服务,检测到去广告服务未开启,请点击确定前往权限页设置页面开启服务”;点击“确定”后,权限设置中提示这为必要权限,“必须开启,否则无法正常运行”;“后台运行权限”中提示“强烈建议开启,否则影响稳定性”;并附有主流机型小米手机、华为手机、oppo手机、vivo手机等设置教程;点击“去授权”,则进入“无障碍”设置;点击开启“去广告利器”服务,随后点击开启“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后再安装腾讯视频,打开后显示“去广告利器:已为您跳过广告”,进入首页后,显示“去广告利器:已为您跳过青少年模式”。

(2022)**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用手机下载“去广告利器”APP。点击该APP“会员中心”,显示“强烈推荐永久卡¥18,年卡限时优惠¥36,半年卡¥22,月卡¥12”,会员尊享特权中包括“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

点击“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限时免费!】”,提示“请开启去广告服务,检测到去广告服务未开启,请点击确定前往权限页设置页面开启服务”;点击“确定”后,权限设置中提示这为必要权限,“必须开启,否则无法正常运行”;“后台运行权限”中提示“强烈建议开启,否则影响稳定性”;点击“去授权”,则进入“无障碍”设置,在“去广告利器”服务中点击开启;点击开启“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此后再安装腾讯NOW直播APP,进入腾讯NOW直播显示“已为您跳过青少年模式”。

根据原告提供的多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实,原告在不同日期取证腾讯多款产品,包括腾讯视频、腾讯动漫、腾讯NOW直播、企鹅FM,同时,还取证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如花椒直播、酷狗直播等,上述产品均设置了青少年模式,安装“去广告利器”APP并开启服务后,均会自动跳过青少年模式。

根据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记载,2022年9月20日,在点点数据平台搜索“去广告利器”,该软件在应用宝、某丙商店、某乙商店、某甲商店、某某应用商店、豌豆荚等多个应用市场上架,累计下载量达到122845次。

三、被告抗辩事实

被告辩称“去广告利器”软件本质上是模拟人手点击操作,帮助用户点击重复、繁琐的点击操作,是为了实现安卓系统的辅助无障碍服务,且该功能是由手机系统进行合法提供,功能开启需要用户明确且繁琐的授权,用户明确知道自己要进行的功能操作。技术本身是一种系统中立功能,使用该系统功能所实现的模拟点击操作并不会修改、篡改目标软件的任何代码以及相关应用数据,从未入侵、破解原告的产品,也没有改变原告产品本身的功能和服务。

对此,原告认为,安卓系统无障碍服务/功能的设计目的及初衷是为了帮助残疾用户使用安卓设备及应用程序,该服务/功能也仅能用于上述目的,因此开发者利用无障碍功能应当围绕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进行设计和创新。被告利用安卓手机无障碍功能自动屏蔽/跳过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行为明显违背无障碍服务设计初衷,不能构成被告免责的理由。

经查,涉案APP确实需要开启无障碍服务功能后方能使用。打开“去广告利器”APP进入主页面,提示“未获取相关权限,为了能够正常跳过广告,请授予必要的权限授权”,点击“去授权”后跳转至权限功能授权页面,开启无障碍服务功能,在已下载应用中选择“去广告利器”并开启服务,此时提示“无障碍为高度敏感权限,授权后,应用可进行的行为有:读取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您的操作行为和自动执行操作”。

随即返回主页面,此时去广告软件功能开启。“去广告利器”APP功能列表中显示,“【微信】自动登录VIP会员”“青少年模式自动关闭,【限时免费!】”“【抖音】视频广告直接跳过,【限时免费!】”“【抖音】视频直播直接跳过,VIP会员”等,上述选项都是默认关闭,需要用户主动开启。

四、其他事实

(一)关于青少年模式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置“网络保护”章节,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021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指出,网站平台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注重保障用户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开发升级未成年人防沉迷、青少年模式等管理系统,不断提供系统辨识度,增强识别精准性,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使用服务的时间、权限等,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保障未成年人科学健康用网。

2022年3月1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服务者应当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服务。2022年5月7日,《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要求网站平台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

(二)关于青少年模式的相关报道

人民日报评论在2018年发文《预防青少年网络沉迷刻不容缓》指出,近段时间来出现的一些相关案件,背后都有网络沉迷的因素,这提醒人们:预防青少年沉迷网络,刻不容缓。好奇心强、自制力弱、渴望得到认同等心理特点是一方面,规范管理、合理引导、预防治疗不够也是重要原因。当务之急是把防沉迷措施建立起来,把社会责任落实到位。

中国青年网以《家长守护缺位造成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专家发话了!》为题指出有近九成未成年网民会使用互联网从事学习相关活动,有超过九成家长会对未成年网民的上网时长进行限制。要加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机制建设,包括防沉迷系统、家长守护工具等,并通过行业协会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很多互联网企业已经开始尝试研制“家长守护工具”。

光明日报以《沉迷网络,你的大脑很“受伤”》为题指出青少年正处于脑发育的关键时期,长期沉迷网络或引发功能性脑病。

人民网发文指出,“青少年模式”不能掉线更不能下线,用好“青少年模式”需要各方合力。南方都市报以《国家网信办谈防沉迷:推动青少年模式“能用管用、好用爱用”》对青少年模式作出报道。

新京报对青少年模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报道,认为青少年模式要管好,更要用好,并提到腾讯推出的《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堂》节目是腾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新思路,弥补了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短缺,能为青少年提供优质内容,助力孩子成长。央广网、南方都市报、人民政协网、澎湃新闻、壹点网等媒体均对腾讯的青少年模式及《给孩子们的大师讲堂》作出报道。

另查,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包含公证费及时间戳取证费用4812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54812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及IP360取证收费标准予以证实,但律师费未提交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被告某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的功能,妨碍、破坏腾讯产品的正常运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三原告作为腾讯视频、腾讯NOW直播的共同经营者,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某甲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某甲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随后不断提示、要求用户开启“无障碍权限”,并强调此为必要权限,不开启此权限即无法使用涉案APP;用户开启无障碍服务后,涉案APP将读取手机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用户的操作行为,并自动执行操作;涉案APP的权限列表中包括“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等功能,且该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目前处于“限时免费”中,借此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用户点击开启该功能后,涉案APP最终代替用户在原告多个产品平台自动跳过了“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

涉案APP的上述技术手段违反了《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腾讯NOW直播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等关于“不得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等相关约定,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删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最终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已经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

另外,针对被告抗辩涉案行为系通过手机系统无障碍辅助功能来实现帮助用户解决重复繁琐的点击操作,属于合法使用的意见,经查,无障碍服务也叫辅助服务,是安卓系统自带的功能,设计初衷是让残疾用户特别是视觉障碍的用户顺利使用手机,随着该服务的普遍应用,现已演化为帮助普通用户简化操作的功能。

本案中,涉案APP的无障碍服务及“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确实需要用户授权开启,但被告将此作为“会员尊享特权”,并使用“限时免费”的噱头吸引用户购买会员,足见其行为是商业行为,该行为与便利用户,方便操作的无障碍服务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且“青少年模式”作为原告涉案产品践行青少年网络安全保护的主打功能,亦是国家要求网络平台必须设置的功能,被告软件的运行对该功能进行了干扰,超出了软件开发和运营的合理范围和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对被告的此节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三)被告的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如上所述,被告某甲公司的被诉行为变动了腾讯产品软件的功能和运行效果,显然损害了原告就腾讯产品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视频、社交、直播平台等使用了“青少年模式”,为青少年提供经遴选后的优质内容,并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是原告承担社会责任的有益尝试,原告亦投入了大量人力及物力,具有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被诉行为使得原告的青少年模式功能形同虚设,也造成原告专为青少年提供的优质内容未能得到有效积极的传播,极可能导致原告的平台用户流失,用户黏性降低,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四)被告的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甲公司的被诉行为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第一,使得未成年人用户在使用原告产品时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内容、消费等方面无法得到有效限制,无法有效阻隔不适宜内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第二,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的成本,使得用户在海量内容中获取特为未成年人筛选、定制的优质内容的难度增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影响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明显减损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于腾讯产品的使用感受。

(五)被告的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某甲公司是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其他经营者践行青少年网络保护的秩序。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产品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并在首页显著位置呈现“开启青少年模式”弹窗,但仍通过“去广告利器”引导消费者关闭青少年模式,可能影响用户对原告产品的服务体验,甚至可能对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交易机会、用户流量等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某甲公司的行为并非仅针对涉案几款产品,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原告公司的其他产品乃至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影响了产品的正常运行,使得市场其他经营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苦心打造的产品失去价值,导致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教育和培养好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生活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广泛接触网络文化并受其影响,已成为网络生态的重要主体。与此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较差,网络素养不足等原因,容易出现网络沉迷、不良价值观引导及不法侵害等问题。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对青少年的保护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对此承担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原告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的不正当行为,既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对原告公司、消费者、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且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当性,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意见,本院认为,该条款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本案被诉行为在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予以规制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一般条款。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被告当庭均认可涉案“去广告利器”APP已下架,庭后,原告亦出具书面意见认可已下载、安装的“去广告利器”APP中“自动跳过青少年模式弹窗”功能已经无法使用,故本院认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停止,原告继续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二)关于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润,被告虽然提交了涉案APP的会员数量及会员收入等证据证明其获利甚微,但上述证据系由被告自行掌握,是否全面、真实并无充足证据支持,故亦不足以证明具体获利数额。

故本院根据法定赔偿方式予以酌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具有较高知名度,受众群体广泛,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而其推出的“青少年模式”,凭借其特有的推荐模式和产品功能,让青少年将目光聚焦于优质内容,已经成为践行青少年防沉迷系统的有益尝试,涉案被诉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被告在涉案APP中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作为“会员尊享特权”,宣传推广APP付费会员套餐,主观过错较大。

第三,涉案APP的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应用软件,影响范围较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和竞争秩序,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涉案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用户群体较大。

另,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但就律师费未能提供证据,本院考虑确有委托律师出庭的情况,一并予以酌定。

综上,本院酌定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商誉受损害的情形,且被告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足以使原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得到救济,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某数码(天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某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某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1396元,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包津燕

审判员  黎增堂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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