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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撞脸“喜茶先生”“囍茶”“喜茶房”!结果……

日期:2020-11-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曹雅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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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喜茶”遇上了“喜茶兄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一审审结了“喜茶兄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近日,“喜茶”又卷入了一场商标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二审判决。


据了解,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205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美西西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提交申请注册了第“31422841”号“喜茶”商标(如图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茶饮料;蛋糕;甜食;冰淇淋;布丁”等第30类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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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天津市明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了第30750266号“喜茶 先生 TEA IN MR.CHI”商标(如图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甜食;冰淇淋;果汁刨冰;咖啡;巧克力酱;蛋糕;茶饮料;比萨饼;冰糕”等第30类商品上。目前,该商标已失效。北京唐人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了第13971390号“囍茶”商标(如图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上。谢秀怨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21143126号“喜茶房 HITEA-TIME”商标(如图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果汁刨冰;咖啡;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冰茶;甜食;面包;寿司;谷类制品;面粉”等第30类商品上。判决书显示,该引证商标于2020年10月6日转让至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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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美西西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喜茶”,引证商标二中“喜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囍茶”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诉争商标未形成与之明确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均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因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为单方程序,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未参与进来,仅凭美西西公司一方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西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喜茶自2015年上市以来风靡全国甚至全球,已在43个城市开店390家,成为现象级茶饮料品牌。由于喜茶品牌极具商业价值,故频频遭到模仿和假冒。二、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二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且与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三系恶意注册,与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区别,且无实际使用的可能性,相关公众不会发生混淆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首先,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茶饮料;蛋糕;甜食;冰淇淋;布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为汉字“喜茶”,引证商标二由“囍茶”和“XICHA”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喜茶房”“HITEA-TIME”及图形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喜茶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在“糕点;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茶饮料;蛋糕;甜食;冰淇淋;布丁”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并无不当。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差异尚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西西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美西西公司虽然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31422841号“喜茶”商标被驳回了,但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有已获核准注册的“喜茶”商标,其中最早申请的一件为美西西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的第12498753号“喜茶”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除此以外,美西西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嬉茶”“昔茶”“熙茶”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