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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作品引发权属纠纷,搜狗、众咖之争终审判决!

日期:2020-04-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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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搜狗公司侵犯了众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被追责,权属不清惹的祸?


在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如果原被告都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权,但是涉案作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并没有就该案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被告构成侵权吗?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与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咖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搜狗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何某斌创作的《智者为王》《中庸管理的艺术》等五部作品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平台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众咖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搜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5万元,驳回了搜狗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的涉案图书系委托创作,原告获得了涉案图书创作受托人的授权,而被告获得涉案图书的创作委托人的授权,但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却并未就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作出明确的约定。事实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案判决警示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时,应对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警惕性。


擅传作品惹争议


据了解,何某斌为《智者为王》《处世交友恰到好处》《中庸管理的艺术》《中庸做人的学问》《中庸处世智慧》(以下统称涉案作品)的原创作者。2018年6月1日,众咖公司经何某斌授权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其后,众咖公司发现搜狗公司通过“搜狗阅读”网站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涉嫌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搜狗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搜狗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搜狗阅读”网站传播涉案五部作品,判令搜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9万元。


对此,搜狗公司认为,涉案作品署名为“何者明”,其真实身份是否为何某斌存在疑问;何某斌无权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众咖公司;众咖公司不具备众咖公司主体资格;搜狗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来自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阅文公司),阅文公司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搜狗公司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案证据显示,何某斌受托为博嘉宏公司创作作品,由博嘉宏公司负责联系出版和对外销售。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何某斌与博嘉宏公司就何某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认定合作期间创作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创作者何某斌所有,众咖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博嘉宏公司并未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狗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涉案作品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平台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众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搜狗公司赔偿众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5万元,驳回了众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权属划分终厘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何某斌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搜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众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关于何某斌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根据何某斌与钱某之间的邮件沟通记录及何某斌个人博客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在2004年至2012年间何某斌与博嘉宏公司具有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何某斌所有,何某斌系涉案五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众咖公司经受让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博嘉宏公司未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涉案网站传播涉案五部作品的行为并未取得合法授权。搜狗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直接提供者,负有对作品权利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其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涉案作品通过“搜狗阅读”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众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强审查避风险


“与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不同,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搜狗公司是否在其网站上实施了传播涉案图书作品的行为,而是判断究竟谁才是涉案图书作品的权利人之争。一、二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搜狗公司所取得的授权不当,故其相当于未经授权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也提醒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要加强审查,如果弄错了交易对象,不仅钱白花,还会带来侵权风险。”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林蔚介绍,事实上,不仅著作权法有类似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也有类似的问题,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因此,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中,要格外地关注权利归属、具体权项、价值评估、权利稳定等问题。


那么,平台在与作者、出版者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内容,避免侵权风险?


对此,林蔚建议:“一是要明确权利主体。签订许可协议时,首先应当明确授权人应该对授予的权利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者该权利限制不影响本次授权内容的履行。我国著作权登记适用自愿登记原则,所以著作权人的权利凭证千差万别,要根据个案审慎甄别和调查。二是厘清授权客体和具体权项。需要明确根据具体的作品类型,结合具体需求明确被许可人获得的具体权项。根据法律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许可的权利,包括签订许可合同时未知的作品使用方式,都归属于作者或权利人所有,被许可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三是明确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在发现第三人侵权行为后,专有使用权人依法享有诉讼权,非专有使用权人则还需明确授权。四是对许可协议常见的其他条款进行细致的约定和梳理,包括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报酬的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