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V擅播欧锦赛惹争议,央视国际诉至法院一审获赔215万
原标题:上海浦东法院对央视国际诉聚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体育赛事节目能否想播就播?
判赔215万元!近日,一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纠纷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问题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适用何种权利保护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尚无定论。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中,法院从作品独创性角度和作品固定性的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分析,详细论证了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提出应以“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要求”作为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对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
转播节目引发争议
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是由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下称欧足联)主办的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足球赛事之一,经欧足联和中央电视台(下称CCTV)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由CCTV制作、播出的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PPTV聚力”网站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享有权利的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法国 VS 罗马尼亚”“瑞士VS阿尔巴尼亚”两场足球赛事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其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广播权或其他权利,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聚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
对此,聚力公司辩称,其在节目中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现,属于合理使用;其录制的“智取法兰西”节目以竞猜、答题为主,与原告节目的受众、传播渠道均不同,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认定构成“类电”作品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基于其客体性质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不应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附加保护。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经过素材选择、机位设置、画面的剪辑、编排等步骤,并融入回放、特效等因素,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的表达”,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法院同时指出,结合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将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是否保护存在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由于体育赛事产业的快速发展,因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个案进行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在理论界,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应受保护以及受到何种权利的保护也存在争议。
在2015年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并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时表示,体育赛事节目本身具有一定的纪实性质,由此引发对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争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节目能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以及能否符合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固定性要件这两方面。否定的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中对素材的选择、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无法达到较高独创性程度,且网络直播的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构成“类电”作品;肯定的观点则认为,体育赛事节目通常具有多机位的设置、并能通过镜头切换、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来展现运动之美,这些凝聚了导播的创造性劳动,显然具有独创性。同时,数字信号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可感知的,体育赛事节目始终处于可复制的状态,可以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应受保护,戎朝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完全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体育赛事节目并不因为其具有记录比赛事实这一因素而影响其创作过程中体现的独创性表达。对于赛场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有多个角度的摄像机进行记录,而如何根据需要表达的主题来进行选择,则全部取决于导播的创作思想和表达。
在戎朝看来,随着体育产业市场的扩大以及相关利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最终必然要以稳定的权利进行保护,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以著作权作品的角度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是最合理的方式,也是能使体育赛事转播的各个授权环节规范化的有效方式。
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迅速,2018年的国内市场规模已高达2500亿元,并且仍将继续增长。擅自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对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戎朝表示:“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一种商业资源,蕴含着极高的市场交易价值。而转播方通常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获得授权并进行制作、宣传和推广视频网站。未经许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的交易秩序。尤其对于体育赛事而言,前期的实时直播是最具价值的,也是收益回流的重要阶段,对这一阶段的侵权行为若不能有效规制、不能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定性,电视广播行业对体育赛事的转播利益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将导致采购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减少赛事节目的引进,最终受到影响的还是广大公众。”
那么,视频网站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风险?戎朝建议,视频网站应该做好事前预防与事后风险处理。首先,注重对原创内容的开发和保护,这样既能营造网站自身的特色,也能从根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在使用他人作品或转播体育赛事时,应确保已经获得了作者或主办方的完整授权许可。此外,还需要在技术能力和经营成本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程度的主动审查义务,完善投诉机制,在被告知侵权后,应尽快核实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并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及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必要时也可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达成和解,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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