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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共同体专利问题达成多项共识

日期:2010-02-0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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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长期讨论后,欧盟委员会日前就未来欧洲共同体专利体制的若干重要问题达成共识,这亦是在该问题沉寂数月后,首次有迹象表明欧盟全体成员国愿意就建立欧洲共同体专利体制展开进一步地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各成员国仍未对共同体专利文本的翻译和专利司法管辖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有待在今后的讨论中予以解决。
  
        欧盟委员会就未来欧洲共同体专利体制达成如下共识:
  
        ——《欧洲共同体专利条例》总体规划的建议。该规划着重处理专利授权后问题,如共同体专利的效力、强制许可或专利的失效和无效的诉讼。
  ——未来欧洲共同体专利体制的基本理念是欧盟以加入《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方式与其成员国一同作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指定国,以及由欧洲专利局(EPO)授权欧洲共同体专利。鉴此,共同体专利与欧洲专利并存,将欧盟作为单独指定国的专利申请在授权后成为共同体专利,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生效。
  ——欧洲共同体专利文本的翻译问题将独立于《欧洲共同体专利条例》另行规定,并与其同时生效。相关规则的制定需经欧盟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
  ——鉴于欧盟欲以整体形式加入EPC成为缔约国,因此,今后EPC的修订有必要在外交会议上进行。此外,设立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投票权以及专利申请中欧盟和欧盟成员国的平行指定等制度问题,都将在EPC中予以规定。
  ——一旦《欧洲共同体专利条例》生效,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下设的特别委员会将对续展费及其分配方案予以确定。可预见的是,EPO仍将保留50%的续展费收入。
  ——欧盟委员会建议应加强EPC缔约国间的伙伴关系,在适当情况下,应允许EPO使用EPC缔约国各国家局的国家专利申请检索结果,但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应在前一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此类检索结果的使用方法将与欧洲专利网络(EPN)构建的专利申请检索结果使用方案一致。
  ——在欧盟、欧盟成员国以及EPC非欧盟成员国的共识之下,建立统一的共同体专利诉讼制度。拟议中的“欧洲专利和欧洲共同体专利法院(EEUPC)”对欧洲专利和欧洲共同体专利的侵权和无效上诉具有专属管辖权,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及登记处组成。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级别的法院和若干个各成员国地区法院。有关该法院的组建问题最早有望于2010年夏得到明确。(任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