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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日期:2024-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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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2幢一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平,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万平达成和解,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万平同意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减半收取450元,均由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