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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知识产权的政策工具属性,保护“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

日期:2023-12-12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周长玲 中国政法大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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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专利保护的法理分析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目前,专利保护模式是最好的选择。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是否保护、应否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应回归到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即从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制度)的目标、特点和政策工具属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激励智力成果的创造,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必然涉及智力成果,涉及技术、产业、利益等综合性维度。从这个角度出发,保护“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显然符合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制度)的目标。


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经济、科技等发展状况,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对保护“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也提出了要求。


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私权,同时也涉及政治、经济多因素,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政策工具和制度选择。目前,国际国内的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状况、专利保护的现状,特别是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等,是保护“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的格局下,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高价值专利的保护,关系到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等的技术发展和竞争地位。在国内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技术发展迅速,我国“三新”技术发展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情况下,从自身利益考量,毋庸置疑,我国有必要加强“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力度。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第二部分第九章继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从客体判断、新颖性及创造性评判、申请文件撰写等多个层面作出了规定。


“三新”专利保护的实务分析


基本思路


“三新”技术有其特殊性,对于特殊问题应特殊对待。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并存,是新业态创新成果的典型特点之一。以商业模式相关专利申请为例,其权利要求中往往既包括技术特征(如计算机、服务器、智能终端、POS、传感器等具有数据处理能力及信息交互作用的设备),也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交易、支付、营销、核算等),而且算法逐渐成为其中的主角。对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引言部分指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三新”技术的出现也对知识产权制度(专利制度)带来了诸多方面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中的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技术创新成果能否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客体适格问题),以及创造性审查(审查基准问题)等,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二条的正确理解适用;此外,“三新”技术还可能涉及伦理道德审查、充分公开审查等问题。面对挑战,应积极进行合理突破,既满足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专利保护的不断增长且变化的迫切需求,同时又保证对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仍然符合专利制度建立的初衷,而不越界到技术方案的保护之外;另外,还要坚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理念和精神。


保障专利保护制度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及审查基准的明确性,是“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保护中的又一重要问题。应注意的是,我国的“三新”技术保护也应积极保持与国际接轨。针对“三新”技术,目前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等的保护规则基本一致。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将知识产权作为政策工具淋漓尽致地予以运用,以维护本国本地区利益。我国也应回归知识产权制度之初衷,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点出发,对现有制度进行合理突破,以有效保护自身的“三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


具体规定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曾表示,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一是发挥专利审查向前激励创新、向后促进运用的“双向传导”功能,完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二是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三是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四是推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挥主平台作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制定。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新增了第6节,针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6.1节“审查基准规定:“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第6.1.3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规定:“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案例分析


以“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开柜控制方法、用户端及计算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信息交互方法及装置”等专利申请为例,这些专利技术均涉及无接触快捷存取餐技术,旨在实现提升人员聚集、缩短用户等待、提升骑手配送效率等技术效果。


对于此类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6.2节给出了审查示例,即“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申请内容概述为:“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是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后,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订货用户终端推送消息的形式同时通知特定配送区域的多个订货用户进行提货,达到了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的目的。”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通过批量通知用户取件的方式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该方法包括:当派件员需要通知用户取件时,派件员通过手持的物流终端向服务器发送货物已到达的通知;服务器批量通知派件员派送范围内的所有订货用户;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其中,服务器进行批量通知具体实现方式为,服务器根据物流终端发送的到货通知中所携带的派件员ID、物流终端当前位置以及对应的配送范围,确定该派件员ID所对应的、以所述物流终端的当前位置为中心的配送距离范围内的所有目标订单信息,然后将通知信息推送给所有目标订单信息中的订货用户账号所对应的订货用户终端。”


《专利审查指南》对该申请示例的分析及结论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由物流终端对配送单上的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通知服务器货物已经到达;服务器获取扫描信息中的订货用户信息,并向该订货用户发出通知;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户订货到达,为实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从用户角度来看,用户可以更快地获知订货到达情况的信息,也提高了用户体验。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从而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的技术启示,该解决方案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户订货到达,为实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1,示例发明专利申请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从用户角度来看,通过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用户可以更快地获知订货到达情况的信息,也提高了用户体验。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从而获得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的技术启示,故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具备创造性。举轻以明重,该示例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对于“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开柜控制方法、用户端及计算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信息交互方法及装置”等专利申请的审查也将提供可遵循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