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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07 来源:阳江市场监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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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权利人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阳江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阳江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云南购进散装茶叶,然后进行分装包装,共分装“茗树叶普洱”22包,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216号),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与第20164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阳江市江城区曾某某、赵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28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曾某某、赵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侵犯“ADIDAS”“GUCCI”等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供应商处购进上述侵权商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阳春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案


2024年3月19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春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包装箱上印有超过过渡期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且未能提供该标志的使用授权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阳春市某婚纱摄影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3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春市某婚纱摄影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口招牌、室内的背景墙以及塑料袋上均使用了“米兰”的商标标识。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确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米兰”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阳西县沙扒镇某家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西县沙扒镇某家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二楼摆有皇家穗宝床垫1张进行出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穗宝”二字的注册登记证书与授权使用证书。经商标持有人确认,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没收侵权床垫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阳西县某文具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8月,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西县某文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场所货架上有3盒江门彩色粉笔(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30.1、江门市蓬江区翔兴文用厂、50支)和9盒江门白粉笔(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29.8、江门市蓬江区翔兴文用厂、50支)在售。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上述两个专利号均处于专利权的终止状态。当事人销售的江门彩色粉笔和江门白粉笔,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其包装上分别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30.1”和“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29.8”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没收假冒专利产品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7.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五金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赵某是3款折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4年1月12日,请求人向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提出被请求人(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五金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产品,请求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经审查后依法立案。经现场勘验,在被请求人工厂发现涉嫌侵权的产品、半成品一批以及用于生产3款折刀的模具各一套,侵权事实成立。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2024年1月31日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3个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被请求人于 2024 年 2 月 3日前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若没有按期履行,需额外赔偿违约金;3.被请求人在 2024 年 2 月 3日前将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交付请求人处理。为确保行政调解协议顺利履行,提高权利人维权效能,在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就行政调解协议书向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江城区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双方申请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