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游《守望先锋》被“换皮抄袭”? 暴雪一审获赔百万
原标题:近日,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射击类游戏《守望先锋》构成类电作品——原创游戏遭遇“换皮”,暴雪一审获赔百万
因认为对方“换皮抄袭”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守望先锋》向手机移动端游戏《英雄枪战》、网页游戏《枪战前线》同时“开火”,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并认定被告的两款游戏构成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300万元、97万余元。
该案审判长金民珍指出,近年来,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仅限于角色扮演类游戏,该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纳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并尝试从网络游戏惯常的研发流程上探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的范围,对司法层面破解“换皮游戏”侵权困局进行了积极探索。
网游手游激烈交战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诉称,《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已成为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网之易公司经授权独家拥有在中国复制、通过网络传播及运营该游戏的权利。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手游《英雄枪战》、页游《枪战前线》均为二者共同或者合作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两原告发现,上述两款游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被告辩称,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的整体画面不属于类电作品。其画面并非预先设定,而是多位玩家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系比赛情况的客观表现,兼具过程的随机性、不可复制性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在《守望先锋》发布之前,已经有与其玩法、规则、英雄、技能等核心玩法一致的游戏上线,原告也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该游戏系借鉴其他游戏而来,故《守望先锋》并非原告独创。被告的两款游戏虽然在玩法和规则上借鉴了《守望先锋》,但也进行了大量的研发创新,是技术的进步,应予鼓励。
全额支持诉讼请求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求,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法院指出,所谓“换皮游戏”,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之间的串联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经比对,《英雄枪战》和《枪战前线》在上述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而被告提交的收入情况表明,《英雄枪战》的收入已远超原告主张的诉请标的额,故对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鉴于《枪战前线》已于2017年7月14日停止运营,法院综合酌定该案赔偿额为5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47万余元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金民珍表示,网络游戏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流量经济的大背景下,已成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盈利点。当前,网络游戏“换皮”侵权问题多发,根本原因在于网游行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这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在《英雄枪战》尚在运营,游戏收入已远超原告诉请金额的情况下,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全面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将对潜在的侵权者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充分展现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保护原创规范秩序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原告代理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汤擎对本报记者表示:“换皮游戏是所有原创游戏公司的一大痛点。一方面,换皮游戏提供了与原创游戏高度一致的游戏体验,因此很容易误导用户,严重影响原创游戏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换皮游戏的外观体现为全新的美术设计或视觉效果,为原创游戏公司寻求著作权法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挑战,该案判决对未来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标杆作用。”
被告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考虑上诉,不方便回应。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将射击类游戏首次认定为类电作品,对于有力打击游戏“换皮”行为,规范游戏行业秩序,保护原创游戏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著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类电作品是指类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以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以其表现形式为基础,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是连续活动画面,这些画面类似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具有独创性,就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白小莉说。
白小莉指出,市场上大量的“换皮”游戏都存在侵权风险,该案将射击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对于游戏行业盗用他人创作的做法是一种打击。她建议,游戏企业要防范侵权风险,一是要区分创意与表达的区别,针对具体表达层面的元素应避免陷入抄袭的风险;二是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充分尊重他人创作成果;三是要鼓励自主创作,加大创新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