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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疑被抄袭,起诉侵权公司庭审热播

日期:2016-06-22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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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016年6月21日),浦东法院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及其子公司Pixar(皮克斯)公司诉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浦东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及上海法院网对该案进行了图文直播。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上海法院网:
http://shfy.chinacourt.org/chat.html



  案情回顾

  两原告诉称,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迪士尼公司)、Pixar(皮克斯)公司是知名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的著作权人。多年来,迪士尼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来维护这两部作品及其汽车动画形象的知识产权。 


  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公映,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是制片人。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是发行单位,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在PPTV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


  原告发现,《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迪士尼公司作品的著作权。

  “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的”的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迪士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三被告分别辩称:

  第一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公司):被告一没有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即便侵权成立,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也过高,应予调整。

  第二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一、被告二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二、原告主张被告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成立;三、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成立。

  第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公司):聚力公司系经合法授权在PPTV网站播放该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已经在内地公映。聚力公司在上线前履行了审核义务,不存在侵权。

  本案意义

  迪士尼公司在行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度高,案件具有典型性。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有助于引导我国动漫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