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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判决禁止转售备份软件

日期:2016-10-3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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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CJEU)判决称,欧盟版权法规定了使用已损坏、毁坏或丢失的软件的备份的权利,无论软件最初是通过数字形式还是“物理媒介”(如计算机磁盘)获得。 

但是,CJEU判决指出,虽然最初获取软件的人可“根据预期目的”使用备份软件,但他们不能在原始版本损坏、毁坏或丢失时转售备份软件,除非他们获得权利人许可。 

“虽然获得计算机软件无限制使用许可的最初获取者有权将其软件和使用许可转售给新的获取者,但他不能在该软件的原始物理媒介被损坏、毁坏或丢失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备份软件提供给新的获取者。” 

CJEU的判决进一步澄清了其在2012年发布的有关授权软件转售权的判决。 

拉脱维亚的一个法院曾要求CJEU考虑如下问题:当存储软件的硬盘损坏而且软件第一购买者已经删除了软件并不再使用时,版权持有人禁止转售软件许可的权利该如何解释。 

该拉脱维亚法院要求CJEU对这一问题作出判决,背景是拉脱维亚的两名男子被指控非法售卖微软公司受版权保护的软件。 

2012年,CJEU判决称,软件所有者在欧盟售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后其权利已穷尽,无权控制产品的转售,不管售卖的是物理产品还是互联网产品。 

因此,最初购买软件的人能将“使用过”的软件转卖给他人,只要他们在出售时删除了任何供自己使用的软件副本。 

CJEU根据《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做出判决。该指令赋予版权人享有“将原始的计算机软件分销或租借给公众”的专有权。但是,根据指令条款,在计算机软件“首次销售”后,版权人的专有权就穷尽了,但控制进一步租借的权利除外。 

CJEU在最近的判决中解释称,只有有权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人为了使用所需才能制作备份。CJEU称欧盟法中的这些原则必须“严格解读”。 

CJEU表示:“法院遵循的规则是,计算机软件备份的制作和使用仅能用于满足有权使用该软件的人的需求,因此,有权使用该软件的人不能为了将该软件转售给第三方而制作备份,尽管原始物理媒介已经损坏、毁坏或丢失。” 

“因此,享有计算机软件无限制使用许可权的合法获取者在权利人的专有销售权穷尽后不能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卖给他的原始物理媒介已损坏、毁坏或丢失为由将备份软件卖给新的获取者。”

(编译自ou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