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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之智与反制(上)

日期:2016-06-16 来源:IPRdaily 作者:陆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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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在此向孙远钊老师和龙翔律师对本文创作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本文将对高智部分诉讼及其涉诉专利进入全面、深入地分析,并据此向中国企业应对以高智为首的NPE提供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信息与对策措施建议。

2000年,前微软公司高管内森•梅尔沃德和爱德华•荣格创立了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下文简称高智)。经过10余年的发展,这家公司通过超过50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发展成为一家拥有7万件以上的专利(申请)组合、具有雄厚资金支持、业务模式备受争议的特殊企业。

随着高智从2010年开始在美国发起第一次专利诉讼以来,高智先后发起了一系列针对科技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专利诉讼。
2015年5月30日非常出名的专利流氓公司——Uniloc,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也将腾讯控股和腾讯美国告上了法院。

2016年5月10日高智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对中国IT巨头联想集团(下称联想)等相关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1:16-cv-1086)。
两家著名的中国企业一月内在美先后遭到NPE的狙击,这现象自然引起了国人广泛的关注和忧虑。

本文将对高智部分诉讼及其涉诉专利进入全面、深入地分析,并据此向中国企业应对以高智为首的NPE提供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信息与对策措施建议。 

Part 1: 高智涉诉专利的实证分析

为了深入、细致地分析高智涉诉专利的内在规律和特点,本文将主要以最具有代表性的AT&T公司的涉诉专利作为实证分析样本。AT&T公司的中文名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下文简称为AT&T),创建于1877年,AT&T在近120年中,曾经过多次分拆和重组。该公司是美国第二大移动运营商,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目前,AT&T是美国最大的本地和长途电话公司。

自从2000年成立以来,高智大约动用了152件专利来指控他方侵权,其中AT&T被诉侵权的专利数量为47件,约占总量的31%,其中有45件集中在以下3起诉讼之中:

1.2012年高智诉AT&T案分析(1:12-cv-00193)

该案发生于2012年2月16日,原告为高智的分支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高智I)和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关联公司以及Cricket Wireless LLC、New Cingular Wireless 公司、SBC Internet 公司、Sprint Spectrum LP公司等(下文统称为AT&T等公司),审理法院为Delaware地方法院,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包括:1:13-cv-03777, 1:13-cv-01632, 1:13-cv-01633, 1:13-cv-01637, 1:13-cv-01634, 1:13-cv-01636等。

1.1 涉诉专利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涉诉专利共有15件,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该案中高智起诉的对象不但包括主要目标AT&T及其子公司,而且还包含了使用侵权产品或技术的合作伙伴、客户等,高智动用了大量涉及各类标准的必要专利(SEP)和重要技术的基础专利,表明高智志在必得,希望通过“雷霆”之击能给AT&T造成足够大的压力和震慑,以迫使其就范。

该案涉及了很多领域的基础技术和标准规范,具体包括MMS、SMS基础技术以及LTE,IEEE 802.11(e)、(g)、(i),WAP,WAP2,CDMA,TKIP等,使用SEP发起诉讼的优点在于:容易确认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赔偿数额或许可费用计算方便和透明等;但是另一方面SEP起诉也有一定的不足,比如赔偿数额一般按实施许可费用标准,受到 “公平、合理、无歧视”等标准许可原则的制约,向被告发布禁令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等,因此高智在该案中采用了基础专利+SEP+相似专利的多种类型组合方式。

大多数涉诉专利之间的关系不太紧密,特别是SEP之间未发现联系;有较大比重的涉诉专利的申请时间都已比较久远,高智对上述专利进行组合后发起诉讼,充分发挥出了涉诉专利组合的整体价值。

涉诉专利产出方的种类广泛,有的专利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比如香港科技大学申请的US5960032A专利);有的来自科技创新企业(比如Conexant Inc申请的US6977944B2,著名的Nokia公司申请的US6170073B1等);有的来源于NPE同行或金融投资机构(比如Info Development & Patent AB申请的US5557677A等);甚至还有来源于被告的关联公司-BELL ATLANTIC申请的3件专利(US5339352)等,相关专利与AT&T现行主要技术关系密切,比较容易发现和证明AT&T行使了侵权行为并存在“明知”的故意;MOTOROLA申请的US6131032A与加强网络监控的法案“CALEA”相关,该专利的地位和作用可能比较重要,表明高智嗅觉敏锐,对相关专利的价值评估能力较高。

1.2 涉诉专利的运营情况分析

高智收购了上述15件涉诉专利中14件的所有权和US5960032A专利(香港科技大学申请)的许可权,其中14件收购专利的运营情况见下表:


从表2可知,表中14件专利被高智分2011-07-18、2012-02-06两个时段集中买入,2011-07-18阶段买入了6件专利后,高智并没有马上利用这些专利对AT&T或其他公司进行诉讼,高智可能是觉得这个专利包的组合还不够强大,或者是在等待AT&T的MMS、SMS业务发展起来;到了2012年2月AT&T等公司的业务状况已取得较大进展时(详见1:12-cv-00193案起诉状),高智买入第二批专利并发起了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从2012-02-06买入专利到同年2月16日起诉,只隔了短短的11天的时间。高智是如何在如此短的周期内完成从不同权利主体手中买入多件专利、办理转让手续、准备和发起诉讼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工作呢?

本文认为:高智能够高效实现上述“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的关键在于:统一部署和分工协作。

首先是高智的领导地位,该案的专利分析、目标研究、侵权产品跟踪、专利交易和专利诉讼等环节应该是由高智统一领导、规划和部署的,高智可能负责研究起诉哪些目标、需要购买哪些专利、何时及何地动手、如何准备诉讼等重大问题的顶层策划以及分配任务等工作。

其次是出让方的身份,与高智之间交易的出让方均为NPE或中介机构,这些专业机构应该是事先在高智统一计划和部署之下,通过各种交易方式已经完成了相关专利的收购工作,然后再整齐划一地将相关专利转让给高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短周期以及隐蔽交易目的、便于向目标发起突然袭击等。

最后是交易双方的实际关系,上述14件专利转让的类型均为兼并(MERGER),表明专利转让的原因是由于出让方被高智兼并,因此这些NPE可能与高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有的机构(比如US6977944B2等专利的出让方XOCYST TRANSFER AG L.L.C的公司注册地信息与高智完全一致)可能就是为了收购相关专利而成立的,当买回专利并转让给高智后就完成了该机构的历史使命。

因此,可以认为在涉诉专利的产出方、涉诉专利早期其他交易的参与方、与高智有关联关系的NPE以及高智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功能完备的专利运营产业链或者生态系统,高智据称拥有7万多件专利,2000多家壳公司,其中大量专利以及壳公司估计都是以上述的形态存在着。

在该生态系统中,涉诉专利的产出方产生高质量的专利后;有的NPE负责从专利产出方或其他权利人那里收购涉诉专利并出让给高智;还有的NPE则负责协助完成上述交易,具体可能从事专利管理、资产评估、技术分析、资金、法律服务等中介环节的辅助工作;高智位于该产业链顶端,负责向NPE纵向下达指令和分配、输送“养料”(诉讼产生的收益),高智最重要工作就是对外“输出伤害”,即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索取赔偿金或实施许可费;而像AT&T那样的被诉公司则位于产业链最底层,主要作用就是败诉后被迫给高智及上述生态系统“输血”。

2.2013年高智诉AT&T案分析(1:13-cv-00116)

该案发生于2013年2月8日,原告为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子公司,审理法院为Western District of Texas地方法院。

2.1 涉诉专利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共有19件涉诉专利,具体情况表3所示 :




从表3可知,绝大部分涉诉专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该案的专利组合显然经过高智的全面分析和精心挑选;该案涉诉的大部分专利涉及ADSL2、VDSL2标准必要专利或DSL、ASDL基础专利;AT&T关联公司—Bell Atlantic申请的相关专利(US5534912A 、US6246695B1等)给AT&T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体现了高智“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高明策略;部分涉诉专利的申请年度比较久远,却被高智变废为宝地进行了充分利用;Tzannes Marcos在ADSL2、VDSL2标准领域研发实力雄厚,Tzannes Marcos曾任职于Aware公司,Aware公司申请的上述专利大部分也是Tzannes Marcos研发出来的,因此Tzannes Marcos的创新成果成为高智锁定和重点收购的目标,可以说该案的涉诉专利就是AT&T关联公司和Tzannes Marcos一起送给高智的“大礼包”。

2.2 涉诉专利的运营情况分析

高智对该案19件专利的运营情况见下表:


从表4可知,该案涉及19件专利的交易情况与上文所述的1:12-cv-00193案高度相似,其交易时间也分为前、后两阶段,第一阶段的专利出让方OVERSOURCE CO. NY, LLC,出让时间为2012-02-10,买入了5件专利;第二阶段的专利出让方为出让方DAPHIMO CO. B.V., LLC,出让时间为2013-01-24,从该时起算到高智再次起诉AT&T之间仅隔了16天,再次体现了高智专利交易和诉讼等工作的高效、有序;专利出让的原因也都是因为专利出让方被高智兼并,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个专利出让方公司的注册地址信息与高智完全一致,表明其有可能也是高智为收购相关专利而设立的壳公司。
32013年高智I-II诉AT&T案分析(1:13-cv-01668)

该案发生于2013年10月7日,原告为高智I和高智II,被告为AT&T及其关联公司以及New Cingular Wireless公司,审理法院为Delaware地方法院。

3.1 涉诉专利基本情况分析

该案共有11件涉案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知,该案全部专利都为4G LTE标准必要专利,该案称得上“4G标准专利之诉”;涉诉的SEP原所有人比较分散;ENG JOHN W研发的SEP是高智收购的重要来源;涉诉专利之中有5件专利申请日早于2000年,表明高智擅长以低价收购了此类即将到期失效的专利,然后与其他专利组合后发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ENG JOHN W的US5963557A、US6370153B1以及加州理工大学的US6023783A等涉诉专利均被AT&T在后申请专利引用过,这可能是高智组建该案涉诉专利包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智可能不但想充分利用SEP指控侵权的有利条件,而且还想通过相关专利的引用关系来证明AT&T知道上述涉诉专利的存在,因此AT&T拒绝向高智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3.2 涉诉专利的运营情况分析


从表6可知,该案的专利运营情况与上述前两个案件相比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首先,第一批买入的专利只有一件,其为2011年7月18日从VAN DREBBEL MARINER LLC那里通过兼并方式买入的US6640248B1专利,从上文表1可知,该公司还同时出让给高智另一件专利(US7496674B),2012年2月16日,该专利被高智用来第一次起诉AT&T(1:12-cv-00193),从高智向AT&T发起第一次诉讼时起算,时隔1年多高智才将同批买进的另一件涉诉专利US6640248B1用来对AT&T第二次发起的诉讼(1:13-cv-01668),表明高智在收购相关涉诉专利时,就可能已经在策划如何对AT&T发动两次以上的持续攻击了。

其次,从第二批买入10件专利到第二次发起诉讼时,只隔了5天的时间,表明高智的运行效率又有了惊人的提升。

最后,该次买入出现了新类型的专利出让方,除了高智的壳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HOLDING 81 LLC、INTELLECTUAL VENTURES HOLDING 66 LLC)之外,还有“PROTOCOL-IP.COM, L.L.C”、“TAFFCO THREE FUND, L.L.C”、“DITROMOSSI REMOTE BV, L.L.C”、“TREBLE INVESTMEN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等NPE或中介机构加入。

上述NPE或中介机构可能不是高智的关联公司,这可能是因为该案涉及的4G LTE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技术关联性不太强,相关专利的权利人比前两个案件的权利人更分散的原因,因此高智需要与掌握上述4GLTE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外部NPE或中介机构达成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于是这些NPE都与高智建立了在专利赔偿或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等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ASSIGNMENT OF ASSIGNORS INTEREST),这表明高智的专利运营生态系统是对外开放和兼容的系统,高智可以很容易和外部NPE进行横向联合。从该案第二次买入和起诉过程更加统一和高效还可以看出,高智对外部NPE也具有很强的领导力、管控力和执行力,体现出高智具有深不可测的可怕实力。

综上所述,高智不但建立了强大、专业、复杂和高效的专利运营生态系统,而且该系统还可以与外部NPE、中介机构实现良好的兼容和对接,因此高智可以收集到的来源更广、范围更大、种类更全、数量更多、质量更高、威力更大的专利组合,其向目标发起专利诉讼的效率更高,方式更多样化,手法也更隐蔽。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和应付高智发起的专利诉讼侵袭,中国企业必须对高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分析和应对措施,本文将首次公布华为、中兴、腾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浪潮、BENQ、北京信威通信、上海原动力通信、北京新岸线无线等企业对应高智涉诉专利可能存在的重大侵权风险预警信息,详情请看下文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