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卫星合成“地球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粤0106民初6320号
二审案号:(2019)粤73民终125号
裁判要旨
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图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其著作权来源,图片供应商还应当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进一步证据。
以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并通过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因形成过程缺少创作者个性化取舍,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 : 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拍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起诉主张,盖帝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00年左右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该摄影作品。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盖帝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爱拍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图片侵害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拍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举证中国日报网站于2007年2月8日刊登的《N
A S A公布迄今最详尽地球照片 拼接照片历时达数月》文章使用了涉案图片,文章载明“中国日报环球在线消息:美国航空航天局(N A S
A)日前公布了一批由卫星图片合成的地球照片……据英国《每日邮报》7月31日报道,这批被称为‘蓝色大理石’(Blue
Marble)的照片是科学家用了数月时间拼接而成的,……这些图片都是由安装在‘特拉’卫星上的‘中分辨率成像光谱仪’(Moderate
Resolution ImagingSpectroradiometer, 缩写为MODIS)获取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爱拍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侵权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爱拍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图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图片是根据卫星收集所得数据按特定算法所形成的图象,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综上,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图片供应商对图片进行商业化运作,对图片的著作权保护、传播能够起到正向作用,但在供应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图片供应商如何证明其为正当权利人,以及通过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后按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等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明确了图片供应商对权利来源的证明责任,同时分析相关图片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为理顺图片供应市场秩序提供案例参考。
图片供应商在网站和图片上进行版权申明属于署名的一种方式,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据此初步认定图片供应商为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图片供应商就应当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进一步证据。本案中,中国日报网站相关内容显示,美国航空航天局发布了涉案图片,在汉华易美公司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的起诉应被驳回。
通过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后按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因形成过程缺少创作者个性化取舍,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陈述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但中国日报相关文章内容显示,涉案图片是由安装在卫星上的光谱仪对地球进行探测后,再由科学家将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反演地表景象而形成。因根据收集所得数据按特定算法所形成的图象,无法显示创作者的必要个性化取舍,例如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因素等,故不能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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