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后来的我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鄂01民初5015号
二审案号:(2019)鄂知民终510号
裁判要旨
除思想表达区分的要求外,著作权保护不延及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还具有侵权判定上的独立价值,若将著作权保护延及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如何确定特定作品表达的抽象内容、由谁确定该内容,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便作者本人,也可能有偏离实际表达任性解读的投机倾向,在后的创作者将因此面临动辄得咎的状况,创作自由将不复存在。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亚公司)、黄乾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拾谷公司)、上海因而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因而公司,曾用名: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花花朵朵文化有限公司)、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
光亚公司委托黄丹蓉创作剧本《后来》。黄丹蓉完成创作后,于2015年5月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2015年4月13日,光亚公司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影片名称为《后来·懂得如何去爱》。2015年5月11日,光亚公司获得刘若英演唱的歌曲《后来》非独家使用权,即作为电影《后来》的歌曲并用于电影宣传,不得切割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光亚公司为上述电影制作策划方案。2015年8月2日,光亚公司、黄乾生经与叶如婷联系,将《后来》剧本与该策划方案以电子邮件发送给叶如婷,希望刘若英参与,刘若英方未同意。策划方案中涉及的监制、演员等,光亚公司、黄乾生均未与其有过联系。
随后,电影《后来的我们》备案立项。该剧由刘若英导演,出品公司为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电影《后来》与《后来的我们》故事内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被告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构成著作权侵权;刘若英、叶如婷侵占光亚公司、黄乾生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给其影片摄制造成实质性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为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光亚公司、黄乾生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停止影片《后来的我们》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令刘若英、叶如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被告共同赔偿70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就著作权侵权之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其多处比对意见实际上已偏离了作品实际内容,有牵强附会之嫌。原、被告作品在故事主线、主要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等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就不正当竞争之诉,原告不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被告的行为则在合法合理范畴之类,符合商业道德要求,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原告或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光亚公司、黄乾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光亚公司、黄乾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法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在不正当竞争判定上,本案明确了影视行业适用一般条款应当考虑的三个问题:其一,当原告就同一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如何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同一行为,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是否依然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其二,原告应当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且该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否则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三,影视行业的公认商业道德为何,被告行为是否违反该行业特有的商业道德。
本案较好地划定了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界线、影视行业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对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件涉及影视行业多个热点问题,如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具体运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边界、影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等。判决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深入浅出,其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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