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行业的“封麦绝唱”
——对KTV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调研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突发!北京K歌之王宣布全体裁员!”几乎一夜之间这条新闻迅速登上公众号、微博等各大网络平台。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在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中表示,疫情下持续闭店让公司的财务承受巨大压力,将与全部2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公司有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王思聪一晚消费250万元的“K歌之王”突然宣布全体裁员,北京K歌之王曾经势不可挡辉煌一时,如今却走向了濒临破产的地步,令人不胜唏嘘。无独有偶,作为全国最大的中高端KTV品牌魅KTV,几乎也在同时喊出:账面上只有1200万,还能苦撑2.176个月。不难听出其声嘶力竭的呼喊之中满满的求生欲。
“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任何人头上,就是一座山。”更何况落在KTV行业头上的不止有一粒灰。疫情之前,传统KTV行业的发展早就陷入窘境,一方面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的持续攀升,另一方面来自互联网线上K歌频频发起的挑战,更是压缩了其生存空间。除去以上KTV行业面临的压力,近年来KTV行业更是要应对音乐著作权人不断发起的诉讼维权。在国家号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时代背景之下,著作权人纷纷拿起屠龙宝刀,砍向KTV歌厅,掀起风起云涌的打击盗版行为。“内忧外患”之下,KTV行业近乎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举步维艰。
本文通过对全国法院从2015年到2019年审理的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调研,结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最近出台的《歌舞娱乐行业著作权许可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作如下探讨。
一、音集协《实施方案》
众所周知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作为我国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在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授权、打击侵权、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0年伊始,音集协发布了《歌舞娱乐行业著作权许可业务实施方案》的公告,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许可及收费主体。涉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和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均由音集协统一发放许可、收取费用。
2、向各地派出常驻工作人员,负责著作权许可业务,并在官网公布工作人员信息。
3、明确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建立歌舞娱乐行业著作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调整许可费用标准并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在与被许可主体具体确定许可使用费时应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合理兼顾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歌舞娱乐行业发展实际情况。
4、官网公布收费账户,不收取现金。
5、制定了统一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在音集协官网公布协议标准文本。
6、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作品的权利状态、许可使用及费用收取等情况。
该方案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歌舞娱乐行业有序发展,完善歌舞娱乐行业著作权许可”。同时,音集协实施方案也是在近年来音乐作品侵权行为普遍存在,全国各地涉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维权过程中起诉主体繁杂,收费标准不统一等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二、涉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收结情况
(一)受理情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件,从2015年到2019年五年时间,统计如下:
从图一可以看出,从2015年至2019年案件受理情况为:2015年受理3712件,2016年受理9430件,2017年受理18239件,2018年受理18857件,2019年受理17484件。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件总体上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从2015年到2016年、2016年到2017年,两个时间点案件数量呈翻倍增长态势,2017年到2019年,总体相对稳定,但案件受理数量大,达到近年的高点。
(二)结案情况
从2015年到2019年,历年结案情况:2015年判决3215件、调撤497件,2016年判决8079件、调撤1351件,2017年判决16549件、调撤1690件,2018年判决18074件、调撤783件,2019年判决12545件、调撤4939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历年案件调撤率:2015年为13.4%,2016年为14.3%,2017年为9.2%,2018年为4.4%,2019年为28.2%。详细见图二:
三、案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审理的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结情况的梳理,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
(一)案件的特点
1.权利主体批量诉讼。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区域或全国不同区域往往同时起诉多个被告,案件数量大、涉及歌曲多。如音集协、苏梦、英皇、上海灿星文化传媒等集中起诉KTV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权利主体进行地毯式诉讼维权,被告遍布市区和郊区乡镇,权利人十步一杀,百步穿杨,千里不留行,凡其所到之处几乎寸草不生,一片哀鸣,侵权被告几乎无漏网之鱼。
2.案件存在调解可能性。纵观全国此类案件调解撤诉占一定比重,在2019年案件调撤率达到28.2%,在审理过程中,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案件调解可能性较大。其中某法院2019年审理的上海灿星传媒文化诉KTV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有300多件,经多方协调,并积极与娱乐行业协会沟通,充分借助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多元化调解,最终使得案件全部达成调解撤诉。
3.被诉主体之间联系密切。面对诉讼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互通有无”。同一批连号案件被诉主体都从事同一行业,之间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很多被诉的经营者都是同一人。遇到诉讼,他们彼此之间沟通频繁,通过微信等软件建立“攻守联盟”群,但凡其中有一个案件有新的进展,便有人马上在群内广而告之,可谓勠力同心,共进共退。
4.同一主体被多次诉讼。KTV歌厅经营者的曲库内歌曲数量少则几千首多则上万首,面对不同权利人的频繁起诉,经营者开始还耐心应诉,配合调解,被“薅”过几次后,不仅一次次该赔钱的赔钱,其点唱机曲库里的歌曲也该删的删,如今已惨淡经营,经营者对KTV歌厅的前景也失去信心,越是靠后起诉的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执行的难度也陡增。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较为统一的赔偿标准。在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首歌曲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尚未有整齐划一的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都存在差异。在此类案件中一方面存在原告基本不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另一方面被告不配合诉讼,其因侵权获利情况也很难核实。另外,一首歌曲到底“值”多少钱,存在实际计算上的难题。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赔偿的计算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的情况下,在判赔数额方面,各地法官很难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
2.被告消极应诉,原被告诉讼能力失衡。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为避免法律责任,消极应诉,缺席判决率较高。如,不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甚至在签收传票或被迫签收传票的被告(如法院留置送达)中,仍有部分被告开庭不到的情况。在诉讼能力方面,音乐作品著作权利人往往通过招标形式委托律师团队,或者将其部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维权,其专业程度高,诉讼能力强。而被告往往为个体,在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应诉和抗辩,诉讼能力明显较弱。
3.批量诉讼目的遭受质疑。权益被侵害,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后非,但在涉KTV歌厅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动辄起诉几十家上百家乃至数百家KTV歌厅经营主体,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涉及主体多、赔偿金额大。在这些案件中被诉主体常常质疑权利人开展扫荡式维权的目的,是善意维权还是借助维权的手段谋求经济利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4.KTV歌厅经营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经营者在开店经营时,购买的设备中自带曲库,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少有人去追问关心曲库内的歌曲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授权,自以为已经花钱购买即为自己“所有”,当然更能为自己所用。即便去追问,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下,其自身也很难核实所有歌曲的许可授权状况。
四、解决的对策
面对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纷纷起诉维权的现象,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只要构成侵权就要依法予以制止,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如此才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从背景上看,商业维权现象的发生,其原因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权利的需要,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从效果上看,商业维权节省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在著作权领域形成了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客观上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增强权利意识。”[1]具体对策探讨如下:
1.制定指导性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根据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来认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法定赔偿天然的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应积极探索制定指导性裁判标准,可借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做法,即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各行业收入标准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比如音集协,定期公布上一年度音乐作品授权许可收费标准,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统一的裁判标准作为判赔参考,同时在个案中结合歌曲热度、被告经营规模、经营者获得授权许可所需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判赔数额进行具体认定。
2.提升KTV歌厅经营者著作权保护意识。权利主体掀起的大规模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给KTV歌厅的经营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维权行为也让KTV经营者被动的接受了一次生动的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的课。“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通过被诉赔偿,KTV歌厅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也会注重著作权保护,避免再次踩雷以致被诉赔偿。除此之外,更需要主动加强对KTV歌厅经营者进行著作权法的普及,使对著作权的保护由发现侵权行为后的事后保护,到主动提前“打针”防患于未然。
3.创新许可授权模式,使许可授权更便捷。音集协实施方案的制定使得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更规范化、统一化、透明化,有利于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便捷对KTV歌厅经营者的许可授权管理,更好的理顺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授权市场。但仍应积极探索更加便捷高效的授权模式,如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既能够使作品传播于各种媒体之间,形成‘发散’的状态,也能够使作品集中在某一平台或数据库之中,形成‘聚合’的状态。”[2]便于KTV歌厅经营者获得授权及对授权状态的查询。
参考资料:
[1]孔祥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3年版,第10页。
[2]王国柱:《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媒体融合”》,出版发行研究,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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