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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合同能否化解网文权益之争?

日期:2020-06-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杨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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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初,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被曝与网络文学作者之间的创作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涉及著作权买断、限定非雇佣关系、推行免费阅读模式等,随即,一些网络文学作者联合发起“5·5断更节”抗议活动。近一个月来,网络文学产业权益分配问题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引起反响与回应。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文联副主席蒋胜男建议,尽快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以相对公平地分配网络文学平台和创作者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则建议对网络文学平台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加强监管,依法处理,规范网络文学平台经营行为。


这两项建议与提案得到众多网文作者、网络文学经营者以及行业人士的回应,希望网络文学领域权益分配失衡、版权保护不力现状能引起重视,借助行政执法机构对平台的监管力量,以及制式合同等措施的保障力量,实现网络文学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平等对话和有效约定,推动网络文学市场利益公平分配与版权保护取得实质性改变。


权益分配引发的争端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势如破竹,网络文学多样化、市场化势头强劲,网文IP衍生开发热潮涌动。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文学创作者超1400万名;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55亿人,为网民整体数量的50.4%。


然而,在产业向好态势背后,作为网络文学源头的作者群体,却遭遇不少版权问题。


蒋胜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一方面,仅有个别重量级作者拥有与网络文学平台的议价能力,而占据作者群体绝大比重的基层作者普遍在合同制定上缺乏话语权,面对权益分配失衡没有能力有效维权。而近年来各大网络文学平台将合同条款向己方倾斜,占有作品全版权的期限动辄10年、20年乃至作者去世后50年,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作品获得影漫游改编的重量级作者也经常面临与网络文学平台、影漫游制作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原因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引发的纠纷等。比如《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迷雾围城》作者匪我思存、《匆匆那年》作者九夜茴都曾陷入此类纠纷。


“以上种种对于网络文学作者应有权利的侵犯和忽视,长此以往将打击个人创作热情,进而破坏整个网文圈的创作生态。”蒋胜男说道。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近20年来,我国网络文学产业走的是市场化、商业化运营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文学平台在资金、技术、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在此情况下,网络文学平台获得作者的一些经济权利或著作财产权,返还作者一些资源性质的既得利益,是符合双方运作需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文学平台就可以过多获取作者的应有权利,忽视作者真实诉求,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近期支持发起一项网络文学作者签约意愿调查,作者群体寻求公平权益的意愿同样得到充分反馈。截至5月27日,共有来自阅文、掌阅、磨铁等多家网络文学平台的2673位作者参与了这起问卷调查,超过82%的作者表示对平台现行创作合同并不满意。作者群体对于合同条款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不希望将作品全版权交予平台管理,要求自身应有知情权;二是不希望作者与平台的合同关系是著作权转让关系,而应该是版权代理关系,对于影漫游改编授权等事宜,作者希望能够亲自参与谈判。


制式合同承载的期待


归根结底,当前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设立合同时话语权失衡导致的权益分配倾斜。对此,张洪波表示,网络文学平台应制定一类或几类能被大多数作者接受的“总合同”,集中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至于究竟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何行使作者的修改权、署名权,则可以自由协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所涉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典颁布生效后,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尤其应遵循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蒋胜男认为,在当前网络文学市场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形下,很难规避平台方出具的合同存在某些只利好己方的隐性条款。针对此,应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保障平台和创作者平等权益的制式合同,并进行备案确权,以有效规范行业乱象,避免“霸王条款”。该合同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


蒋胜男进一步介绍,著作权制式合同应设置3种类型,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作品授权分成合同需明确作者与平台之间的权责关系,平台不应在分成比率之外收取运营费用;作品版权转让合同需规范授权范围、年限、金额等,杜绝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条款;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应明确对创作行为有预付款项,以及款项不到位时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制定对平台、作者、社会效益等3方面能实现互利互惠的合同。


“事实上,鉴于著作权的私权性,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要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备案登记,仅仅规定著作权质权合同需要登记。这也是合同自由与限制问题在著作权层面呈现的新特点之一。”张洪波建议,从这些年来网络版权纠纷激增的情况来看,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参考《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做法,调研出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自愿登记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人主动进行合同登记或备案,为版权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张洪波指出,推出制式合同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帮助网络文学平台实现对作者群体的分级管理,厘清每一层级作者的权利诉求,针对不同诉求达成不同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为网络文学作者提供谈判参考,对平台与作者之间的主要分歧条款给出针对性建议,避免作者盲目签订合同。另外,也可以依据不同作者、作品、权利情况制定修改合同。这样既可在事前均衡平台与作者的权益分配,明确双方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减少事后争端与诉讼。


据了解,当前,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机构正在积极推进网络文学作者组织的建立工作,组织专家拟定著作权制式合同条款,以帮助网文作者改变孤立弱势的状况,形成统一、有序的管理格局,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力量,并为网文作者提供法治培训和维权指导,协助网络文学平台出台相关条款,努力推动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平等对话。张洪波表示,文著协也在积极梳理众多网络文学作者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建议,准备近期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后统一向有关部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