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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曼公司手环产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期:2018-07-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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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特曼公司手环产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莱特曼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哥特斯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1954号


裁判要旨


虽然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查清,但综合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持续侵权、被告侵权获利、权利人维权成本等因素,可以判定被告的损害赔偿金额。在原告方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已经构成了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介绍


原告:莱特曼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特曼公司)

被告:深圳哥特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哥特斯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逸昊公司)


莱特曼公司的“TREAD”多功能户外手环产品系自主研制,具有十分鲜明的产品特点,在美国、中国和欧洲等多个地区都申请了专利保护。2017年5月,莱特曼公司在国外市场上发现多款仿制“TREAD”多功能户外手环产品,其中尤以商标标注为“Coteetci”、生产商为“深圳哥特斯实业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最为突出。


本案的侵权对比结论较为清晰肯定,但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被告并不通过任何电商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因此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很难认定。如果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如公证购买,并请求法院酌定侵权赔偿,考虑到本案侵权产品的单价不高(400元人民币左右)、被告经营规模较小(哥特斯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等因素,法院的判赔通常不会超过30万元人民币,这将无法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


为了争取较高的判赔金额,以震慑其他厂商的侵权行为,原告方决定采取实地公证购买和行政投诉查处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侵权证据,以确定哥特斯公司的侵权行为和实际规模。在随后的公证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将购买过程全程录音并制作为公证书附件,该录音证据显示,哥特斯公司销售人员对侵权产品的生产持续时间、销售地域和规模等关键情节做出了自认和描述。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侵权产品库存、出货和入库记录等信息,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记录,执法检查过程中哥特斯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该侵权产品系哥特斯公司委托工厂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逸昊公司生产加工。


2017年8月,莱特曼公司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哥特斯公司和逸昊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莱特曼公司ZL201510007273.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并向莱特曼公司赔偿150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查清,但综合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持续侵权、被告侵权获利、权利人维权成本等因素,判令哥特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莱特曼公司损失和合理费用120万元人民币。


法官点评


一直以来,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许多中小型侵权者令专利权利人头疼不已。他们的侵权主体分散,侵权行为隐蔽,侵权规模较小,侵权获利难以查清,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法院的判赔金额低。本案在侵权证据固定和赔偿金额主张上做出了多方面的尝试,探索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类似案件中,一些侵权者有多个“马甲”和经营场所,经常利用侵权主体混同的问题拒不承认其侵权行为,甚至否认公证书和行政查处档案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案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极为少见。


(二)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尽力举证


除了在被告经营场所公证购买取证,原告还利用公证购买获得的初步线索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投诉,通过随后的查处行动获取部分侵权产品生产、库存证据,并进一步扎实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制作时间戳文件证明被告在被查处后仍然继续侵权行为;对主要网络销售平台相关网页截屏,证明侵权产品售价与原告产品售价相差甚远等。以上多个手段的实施足以证明原告方已经尽力举证,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从多个角度主张合理的侵权赔偿


虽然原告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认,但原告结合专利在产品中的价值、侵权持续时间和规模、被告在公证购买过程中自认的销售范围和数额、被告侵权的恶意、正品与侵权产品差价、维权工作量和成本等多个方面,主张索赔金额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被侵权的损失或是被告侵权的获利往往难以全部查清。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