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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郎公司纺织技术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日期:2018-07-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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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郎公司纺织技术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宜昌经纬纺机有限公司诉卓朗(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260号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3849号


裁判要旨


无效请求人采用了在国外展览会上展出的使用公开证据,均为域外证据,从展会承办单位的会议主管、展会承办单位的视频主管、展会承办单位邀请的评委会委员、演讲人、视频宣传片的制作方、展会的观众等多个角度,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证明。而且,无效请求人通过各份证据之间细节上的对应,以证据链的形式对各个待证事实进行了详细和充分的阐述。尽管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多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得到印证,在没有更强反证的情况下,对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经纬纺机有限公司(简称经纬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卓郎公司)


卓郎公司于2013年12月3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证据2-1至证据2-11均表明:2011年2月15-17日在德国科隆举办了2011年轮胎科技展览会,欧瑞康苏拉公司参加了该展览会,并展出了AllmaCC4这一产品,播放了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所述视频中显示外纱线的包缠角逐渐减小到0度,机器的耗能也随之降低。证据2-1至2-11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了AllmaCC4这一产品和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卓郎公司在举证能力范围内提供了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职业的证人的证言和相应的证据,这些证人包括展会的承办方、参展商、观众、评委,各证人证言之间对相关事实的描述一致,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尽管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多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得到印证,对AllmaCC4产品特点的描述与证据2-5、2-1、2-6中的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内容一致。在没有更强反证的情况下,对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纬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据以认定为本专利现有技术的是卓郎公司于无效请求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12,该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未披露外纱张力器的结构,以及通过外纱张力器、外纱张力检测传感器和控制装置将包缠角逐渐减少到0度的技术特征。卓郎公司主张,该技术特征恰好被欧瑞康苏拉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在德国科隆举行的2011年轮胎科技展览会上参展的AllmaCC4产品所公开,该产品即具有通过减小气圈来实现节能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事实,卓郎公司通过证据2-1至证据2-11予以佐证,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述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其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纬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宜昌经纬纺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经纬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采信证据2-1至证据2-11,认定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并据此宣告本专利无效,在程序上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在适用及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纬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点评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证据,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域外展会证据中证人证言的认定。此案中,卓郎公司在举证能力范围内提供了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职业的证人的证言和相应的证据,这些证人包括展会的承办方、参展商、观众、评委,各证人证言之间对相关事实的描述一致,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尽管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多份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得到印证,对AllmaCC4产品特点的描述与证据2-5、2-1、2-6中AllmaCC4产品的宣传视频内容一致。在没有更强反证的情况下,对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此案为无效程序中如何认定证据特别是如何采信证人证言证据,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