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直是发明、实用新型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权利要求解读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说明书记载的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效果相适应。同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时,还应考虑权利要求中各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本案的审理对于正确理解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情
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洹公司)。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以下简称龙华医院)。
被告: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公司)。
2009年7月30日,上海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5562.7。2011年12月28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2015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2016年4月5日,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提起的诉讼。
现原告主张并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8记载如下: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盒体(1),所述盒体(1)开口上设置一盒盖(2),所述盒盖(2)上设置一固定旋转轴(4),所述固定旋转轴(4)可以相对于盒盖(2)自由旋转,所述固定旋转轴(4)下设置一采样勺(5),所述盒体(1)内腔垂直于盒盖(2)的方向上设置一过滤网(3),所述过滤网(3)下连接隔板(7),所述过滤网(3)和所述隔板(7)将所述盒体(1)分为加液腔(11)和吸液腔(12)。
2015年7月14日,经公证显示,被告龙华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处均在使用被控侵权产品。2016年1月8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被告龙华医院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对被控侵权产品与JHAFA-Ⅰ自动粪便分析仪配合使用的现场演示,在实际应用时,其加液和吸液均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同一腔体内进行,另一腔体(即有采样勺的腔体)为放置与搅拌标本之用。
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原告专利“所述过滤网和所述隔板将所述盒体分为加液腔和吸液腔”的描述,原告专利盒体的两个腔体的用途有所区分和限定,即加液和吸液应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对于原告专利此项技术特征的理解,在通读原告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所得的结论亦是一致的。此外,前述原告专利“过滤网下连接隔板”以实现二次加液的技术方案亦需以加液和吸液分别在两个腔体中进行为前提,若加液和吸液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则其在过滤网下连接隔板的设置将失去意义。就被控侵权产品两个腔体用途的确定,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金洹公司的自动粪便分析仪的配套耗材,故该产品两个腔体的用途可以通过被控侵权产品与自动粪便分析仪配合使用的演示予以确定。
经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也分为两个腔体,但实际应用时加液和吸液均在同一腔体内进行,另一腔体仅起放置及搅拌标本之用,故该腔体并非原告专利中的吸液腔或加液腔。结合原告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及附图,原告专利的加液腔和吸液腔实际上需要配套使用加液针和吸样针进行加液、吸液,而被控侵权产品放置标本的腔体内并未设置或者无法插入加液针或吸样针,此亦可印证该腔体并非原告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和原告专利两个腔体相同的用途。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原告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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