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在技术类纠纷中的作用
——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与厦门福庆工贸 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程序中,法院不能直接基于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否定专利权的效力。要否定专利权的效力,必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完成。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明显利用了公共领域的在先技术或设计,为避免在侵权纠纷中重复上述繁冗程序,导致侵权诉讼程序旷日持久,法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即如果公共领域存在与被控侵权者实施行为相同的技术或设计方案,被告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必须是现有技术或设计中存在的一份单独而完整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在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中,如果被告需要结合多篇文献中的在先技术或设计方案,则通常不能够接受。
案情
原告: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双层过滤网”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2015年4月,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发现在上海市新国际博览中心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展位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咖啡过滤网”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故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帝国牌双层滤网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可以据此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帝国牌双层滤网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故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法院判决驳回上海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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