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良影响”中“其他”的范围有多大?
在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时,其认定范围应该如何考量与把握?在第21629013号“蜜蜂汇金¥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里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系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进行的界定,既应避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缩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间,又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有效发挥司法在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
据了解,上述案件所涉及的诉争商标,由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蜂汇金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照相机(摄影)、眼镜、导航仪器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蜜蜂汇金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中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蜜蜂汇金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为该公司所独创,包含文字和图形,其中文字“蜜蜂汇金”为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具有独特含义,整体具有明确指向性,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影响,诉争商标并未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蜜蜂汇金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案中,诉争商标为“蜜蜂汇金¥及图”,其中“蜜蜂汇金”为显著识别部分,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整体的识别并不会产生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就蜜蜂汇金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蜜蜂汇金¥及图”,其中图形部分独立于文字部分“蜜蜂汇金”,而且整体比例较大,相对于我国公众而言,图形部分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而该部分与人民币符号相近,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若允许该标志作为商标标志注册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蜜蜂汇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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