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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技术事实认定

日期:2022-05-25 来源:赋青春 作者:胡建英 王辉 王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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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决定理由”部分主要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决定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在这两部分内容中,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审查结论是否妥当。可以说事实认定是整个无效案件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如何把握技术事实。


【理念阐述】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的目标在于获得事实的客观真相,然而多数情况下要根据涉案专利和证据反映的客观内容来进行推断以获得所需的事实。例如,在对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不到逻辑必然性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则通常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而此时确认的事实只是高度接近事实的客观真相。然而,在进行技术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比如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根据涉案专利和证据中所反映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知识水平,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获取的技术事实应当要求具有逻辑必然性,即在特征对比过程中进行对比的特征是否相同或是否具有相对应的关系应当是确定无疑的,而非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否则就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偏差,从而得出不妥的判断结论。


技术事实认定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和前提。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技术事实,尤其是存在争议的技术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并据此对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相对客观的判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第一,准确理解技术方案是准确认定技术事实的前提和保证。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往往依赖于对涉案专利和证据中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正确理解以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确定。在无效程序中,如果请求人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不够准确,就不会有准确的特征比对和事实认定,从而其所陈述的理由就不能完全支撑其主张。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不同领域的证据简单拼凑、不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强行对应的无效理由也是屡见不鲜。如果专利权人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不够准确,则不利于合议组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并且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有时还会使其陷入不利的境地。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就技术事实的调查,以及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当事人对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和答辩,都会有助于合议组对相关技术的背景知识和技术方案的理解,从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第二,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应当基于涉案专利和证据所客观反映的技术内容。通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具有相对主观性,有时会对技术内容进行扩展或限缩性解释,因此,在技术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合议组会结合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内容和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和答辩意见进行考量,以准确确定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技术特征所要表达的技术内容以及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关联。当然,无论是无效宣告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都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以试图迷惑或欺骗对方和合议组的想法来阐述一些不着边际、歪曲事实的理由。


【案例演绎】


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光电线缆绕线盘,在其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到现有绕线盘存在的缺陷在于不方便叠码,或者叠码不稳固。针对上述缺陷,涉案专利提出了一种光电线缆绕线盘,其通过将副盘内嵌在主盘上,能有效地避免对副盘的碰撞损坏,同时绕线盘间层叠时也更加稳固。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缆/电缆卷盘,其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到现有的电缆卷盘存在不可堆叠、缺乏通用性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同样采用了类似于涉案专利的主副盘配合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1中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第一圆形凸缘盘与第三凸缘盘是用螺钉固定连接的,而螺钉固定连接是内嵌的方式之一,故认为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两个盘内嵌设置的结构。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的主盘和副盘是两个结构,副盘的边缘低于主盘的边缘,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这样的设置是为了方便收线的时候,线不会被磕碰,对线起到了保护的作用,而证据1的第一圆形凸缘盘与第三凸缘盘的设置不会起到防止线被磕碰的作用。


究其根本,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的含义以及是否被证据1公开,其实质是对技术术语“内嵌”含义的认定。要明确涉案专利中“内嵌”的含义以及证据1中是否公开了“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关键是要对涉案专利和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准确的理解,在准确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技术特征“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或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再来判断证据1 的技术方案中是否明确公开或者隐含公开了同样功能的技术特征。通过对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并结合涉案专利的附图可知,所谓的“内嵌”即副盘容纳在主盘外边缘所围成的空间内并与主盘固定连接,这种设置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能有效地避免对副盘的碰撞损坏,与此同时,绕线盘间层叠的时候更加稳固。也就是说,通过将副盘容纳在主盘外边缘所围成的空间内并与主盘固定连接,在绕线盘进行层叠放置时,上面的绕线盘不会对下面的绕线盘的副盘造成磨损,同时在层叠放置时,主要是位于外围的主盘外边缘在承力,因而增加了层叠放置的稳定性。通过对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可知,证据1的第一和第二圆形凸缘盘(对应于涉案专利中的“主盘”)包括中心部分和围绕其周边延伸的环形轮缘,环形轮缘通过多个轮辐刚性地固定到中心部分,第三凸缘盘(对应于涉案专利中的“副盘”)通过从邻近管状中心轮毂的轮辐段向外延伸的第二管状轮毂连接到第一凸缘盘,第二管状轮毂和第三凸缘盘构造并定位在由环形轮缘和轮辐限定的体积内,即这两个部件构造并位于由环形轮缘的最外部分和支撑该轮辋的轮辐所限定的平面内,采用凹形体处理,该功能是允许多个电缆卷盘彼此堆叠,并使两个电缆卷盘的相邻环形边缘之间的间隔最小。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第三凸缘盘(副盘)同样位于第一圆形凸缘盘(主盘)的环形轮缘所限定的空间(或体积)内并通过第二管状轮毂与第一圆形凸缘盘固定连接,而且也是为了便于电缆卷盘的彼此堆叠,即第三凸缘盘与第一圆形凸缘盘之间实质上为涉案专利中所限定的“内嵌”的关系。故证据1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技术特征“所述的副盘内嵌在主盘上”是否被证据1公开存在分歧,合议组首先在准确理解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基于涉案专利和证据1中所客观反映的技术内容,通过分析涉案专利中该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对“内嵌”一词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含义进行了认定,同时进一步结合证据1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对证据1中公开的第一圆形凸缘盘和第三凸缘盘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从而认定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虽然合议组支持了请求人的主张,但是合议组分析的理由与请求人并不相同。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第一圆形凸缘盘与第三凸缘盘是用螺钉固定连接的,而螺钉固定连接是内嵌的方式之一,故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两个盘内嵌设置的结构。可见,请求人的理由明显牵强,缺乏说服力。合议组通过对技术方案进行准确理解和整体把握,厘清了技术事实所客观反映出的内在含义,以令人信服的说理推导出了具有逻辑必然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技术事实认定作为无效案件审查的基础,在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需要严格的推理和论证才能认定的事实,应当在准确理解涉案专利和证据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以涉案专利和证据本身所反映的技术内容为基础,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知识水平,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来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判断,以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自洽性和准确性,进而保证决定结论较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