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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如何满足公开充分要求?

日期:2021-11-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樊延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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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采用结构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情况下说明书即使不公开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亦不会被认为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对于采用结构参数来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尤其包括不常见参数的情况下,说明书如何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一直是该领域的审查难点。本文借鉴化学领域的参数限定判断的方法,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阐述这一问题。


【理念阐释】


关于结构参数,从内容上看,反映结构特征,是对产品结构进行的直接限定,实质上是一种结构特征,从形式上看,与性能、效果参数一样表现为数值,比如中空率为10%以上且50%以下等。不论采用何种参数,其名称和数值的技术含义都应当是清楚、明确的。一般情况下,常见参数、通用参数在该领域具有通用的含义,但是对于不常见的参数,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其与常用参数或通用参数的关系,则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对于该参数的公开要求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或普通技术知识不能理解其名称和/或技术含义的参数,均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参数的定义及其测定方法进行记载和说明,说明书的记载应当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参数,进而清楚地确认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必要时,还应当说明参数与参数之间,以及参数与所表征产品中其它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据此准确地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次,对于解决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结构参数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结构参数不常见,说明书中还需要记载如何制造具有该结构参数产品的方法以及产品相比现有技术会有何种效果,尤其是提供现有技术的实验数据,一方面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可以实现的,另一方面在该结构参数技术含义清楚的情况下,还有利于证明具有该参数的产品在结构上区别于现有技术。


再次,说明书中提供实验数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技术方案达到了能够实现的要求,如果制备方法与产品数据之间、不同实施例/比较例之间、同一实施例中的多项实验数据之间不存在明显矛盾或是不合理之处,也即数据之间满足自洽的要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和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对于结构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尤其是考虑结构参数作为结构特征,其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较高,因此,理应善意地审视此类技术方案,这也符合社会公众对专利的期待利益。


【案例演绎】


本发明涉及一种网状结构体,该结构体应用于床垫或坐垫领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为了提高轻量性,现有技术的方案是使连续线条体的截面结构为中空截面的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且各个环在熔融状态下彼此接触的部分大部分熔接。然而,这些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在压缩时和恢复时产生无规环彼此摩擦和弹开的声音,因此用于寝具时,存在噪音从而使用户难以入睡。针对此问题,涉案发明将连续线条体的纤维直径变细,进而增加构成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的接合点的数量,使无规环的刚性降低、弹开的声音变小,并且无规环被固定后彼此弹开的频率降低,网状结构体压缩和恢复时的安静性得以提高。


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网状结构体,其特征在于,由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形成,所述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是将包含热塑性树脂的连续线条体弯曲而形成无规环、使各个环在熔融状态下彼此接触、使接触部的大部分熔接而得到的,(a)该连续线条体为中空截面,(b)该中空截面的中空率为10%以上且50%以下,(c)该连续线条体的纤维直径为0.10mm以上且0.65mm以下,(d)该无规环接合结构体的平均每单位重量的接合点数为200个/g以上且小于500个/g。”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三个结构参数“中空截面的中空率为10%以上且50%以下”“纤维直径为0.10mm以上且0.65mm以下”“接合点数为200个/g以上且小于500个/g”共同组成实现上述目的的结构特征,也即涉案专利解决问题主要是通过控制如上三个结构参数的数值范围来实现的。其中,中空率和纤维直径是本领域的常用参数,接合点数属于本领域不常用参数,虽然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三个参数的技术含义,产品的具体结构也是清楚的,但考虑具有上述结构参数的产品为什么可以优于背景技术实现发明目的,又是如何制造出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仅从上述参数的限定是无法确定的。也因此,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说明书是否记载了能够实现该结构的方法以及实验数据能够反映真实的技术效果成为本案审理焦点。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关于说明书是否记载了实现制造以参数限定为主的网状结构体的方法,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实施例未进行单因素试验,仅是参数的随机选择就得到了专利权人想要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无法准确地实现要保护的产品,同时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进行各项单因素或组合因素试验才能实现该结果,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无效决定从说明书记载的发明实质贡献、说明书围绕该技术贡献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单因素试验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的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评述:


(1)权利要求1限定了对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有实质贡献的技术特征,其与说明书记载的一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产品网状结构体,限定了中空截面的中空率、纤维直径以及接合点数,与说明书记载的“通过在连续线条体为中空截面的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中,将连续线条体的纤维直径控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且控制构成三维无规环接合结构体的接合点的数量,由此发现压缩时和恢复时的声音少、且轻量性优异的网状结构体,从而完成了本发明”一致,也即本发明通过同时限定纤维直径、中空截面的中空率和接合点数,从而实现了发明目的“提供轻量性优异、且降低了压缩时和恢复时的声音的弹性网状结构体”。


(2)说明书记载了各参数的定义和测量方法、制造该产品的工艺方法及其主要工艺参数(即影响纤维直径和接合点数的工艺参数),以及权利要求1产品的具体实施例,且实验数据相对比较例也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由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了实现同时控制纤维直径和结合点数在限定范围内的必要内容。


(3)是否还需要控制其他参数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单因素试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关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知晓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并未要求专利权人要特别严谨地公开其获得实验数据的实验过程。


另外,关于实验数据是否有伪造嫌疑,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实施例1与专利权人的另一发明专利(下称证据1)的实施例1在制造过程中有诸多工艺参数不同,但所得的产品各结构参数完全一样;涉案专利的比较例7与证据1的比较例6在制作过程的工艺参数几乎都不同,树脂材料也不同,但所得产品的各结构参数也完全一样,且前者采用的是实心的纤维,表格中空率填的是39%,却与后者的结果相同;本专利的比较例5与证据1的比较例5是完全相同的产品在消音性上存在不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无效决定首先整体上对说明书中实施例和比较例的数据进行对比,然后对明显错误以及正常的实验结果和误差予以确认,最后在数据之间自洽的情况下,得出结论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具体评述如下:


(1)本专利说明书表2列出了8个实施例、7个比较例,其中8个实施例均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制备方法与产品数据之间、不同实施例/比较例之间、同一实施例中的多项数据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矛盾或是不合理之处。


(2)涉案专利的比较例7与证据1的比较例6的中空率数值为明显输入错误,应为0,合议组对该明显错误予以确认。本专利的实施例1与证据1的实施例1使用相同的设备和原料,制备过程的工艺参数大多数相同,仅个别工艺参数(3个)不同,而产品的中空率、纤度和厚度等主要由制造设备和原料决定的,由此制备出具有相同结构参数的产品属于正常的实验结果,相同产品在评价时出现差异性的效果属于正常的实验误差。


(3)专利法要求说明书中提供实验数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技术方案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目前数据之间满足自洽的要求,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请求人的主张并不能使本案合议组对相关实验数据产生质疑,在没有其他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理应善意地审视本专利,这也符合社会公众对有效的专利文献的期待利益,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案中,权利要求1主要由结构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来解决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问题,其中“接合点数”作为不常见的参数,在现有技术中同类产品客观上也存在,但其限定的参数数值范围为什么可以协同作用达到安静性和轻量性较好的技术效果,以及制造时如何实现控制产品的接合点数是现有技术中没有提到的,需要说明书进行充分的公开。该类产品权利要求与化学产品的参数限定存在相同的问题:产品结构、制备和效果的确认以及实验数据的审查。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三个参数限定的产品其具体结构是清楚的;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各参数的定义、测量各参数的方法、制造该产品的工艺方法及其主要需要控制的参数(即影响纤维直径和接合点数的工艺参数),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多个具体实施例,且实验数据相对比较例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由此说明书不仅证明了这类特殊限定的产品是可以实现的,而且也有利于证明该参数数值范围的产品在结构上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