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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化时代下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

日期:2021-08-13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田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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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正在走进数字化时代,我们身边的生产和生活用品不再是简单的机械结构,而逐渐变为通过处理器、集成电路实现的高科技产品。在数字化时代的新技术条件下,实用新型也不再是单纯的机械构造,而必然会涉及处理器、集成电路等。此时,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撰写,既要保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要求,又要尽可能体现实用新型的发明实质。


关于实用新型客体的规定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客体的具体解释包括如下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1]。”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


尽管《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的客体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数字化时代的产品往往涉及计算机程序,通过处理器、集成电路实现,其大大有别于传统的具有清晰明了的机械构造的产品。此外,有些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应条款的理解和解读不到位,导致其撰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形式各样,其中一部分无法符合实用新型的客体规定,这不仅不必要地延长了审查周期、浪费了宝贵的审查资源,还可能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给申请人造成损失。


下面本文结合日常审查工作中的审查实践经验,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第一类案例


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由于采用计算机程序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实现方式实质上是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如果实用新型申请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也就是该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下面列出的两个权利要求就清楚地反映了上述情况:

权利要求1 一种用于实现共享打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请求单元,其用以生成打印任务请求,并与远程控制中心通信以向集群打印设备发送所述打印任务请求;

计费单元,其用以按照打印任务对应的价格进行计费,并请求第三方支付管理来进行扣费,在扣费成功的情况下,通过所述请求单元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通信,以通知集群打印设备执行打印任务;

访问验证码接收单元,其用以接收集群打印设备发送的访问验证码。

该方案涉及共享打印,实现共享打印的整个系统包括客户端、远程控制中心、集群打印设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方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共享打印功能。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客户端”,并进一步限定该“客户端”包括若干单元,虽然形式上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实质上是将客户端App运行在个人PC、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支持安卓、苹果MAC和Windows等多种主流操作系统的现有硬件设备上。

权利要求2 一种实现文本匹配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计数模块,用于对构成输入文本的所有字符按顺序进行检测,并对具有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定字符进行计数;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由所述计数装置检测的特定字符数和输入文本中的所有字符数,统计特定字符出现的比例;

比较和判断模块,用于比较所述计算模块统计的特定字符出现的比例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输入文本是否是与目标语言匹配的文本。

该方案涉及文本匹配,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设备”,并进一步限定该“设备”包括若干模块。虽然其形式上也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实质上是通过在计算机上运行相关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文本匹配功能。


上述两个权利要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权利要求从形式上来看都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是实质上都是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计算机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就其硬件结构而言,相关硬件设备仍然只是一台公知的手机或计算机,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不同,因此其实质上保护的是一种方法,故而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可见,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能仅包含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避免此类撰写形式。


第二类案例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则从形式上来看,其已经不属于仅包含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初步克服了上述第一类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至于此类权利要求是否一定就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还需要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和说明。举例而言:


权利要求1 一种基于超导储能的风电场功率电压平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测量模块、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和超导线圈;

超导线圈包括:超导导体卷绕的第1扁平线、在所述第1扁平线圈上沿线圈轴向重叠的由超导导体卷绕的第2扁平线圈、配置在所述第1扁平线圈与所述第2扁平线圈之间的冷却板;


所述测量模块采集风电场母线上的电压电流信号,将其通过输电线路送入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并将处理后的信号输出给超导线圈,控制超导线圈的输出,其中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调用计算子程序:①初始化程序;②对有功功率数字量进行频谱分析,得到0.01Hz-1Hz之间的有功功率,根据电压的变化量得到所需补偿的无功功率;③判断超导线圈的过流标志位;④判断超导线圈的过压标志位;⑤判断超导线圈的充磁防磁状态;⑥对输出的功率进行PI控制;⑦调用计算幅度调制比和相位角的子程序;⑧调用CAN发送子程序。


该方案涉及风电场功率电压平滑,实现该功能的上述装置包括三个部分,即测量模块、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和超导线圈。显然,超导线圈是硬件结构,而且上述权利要求中对超导线圈的具体结构进行了详细记载,也就是说上述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硬件的改进。但是,对于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而言,上述权利要求则记载了其是通过调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而且该计算机程序是本申请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程序,而不是现有技术中通用的计算机程序,说明书中对其给出了具体算法公式,进一步佐证了该计算机程序是专用于本申请。也就是说,所述技术方案实质上主要依靠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中用于功率控制的计算机程序。此时,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超导线圈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对超导储能功率控制模块通过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改进。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改进,故而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被配置为捕获用户的面部的图像的相机;

提供红外照明的至少一个照明器;

存储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存储用于面部识别的模板;和

耦接到所述相机、照明器和存储器的处理器,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照明器提供红外照明;

使得所述相机在所述至少一个照明器提供照明时捕获图像;以及

利用所述捕获的图像与所述用于面部识别的模板进行比较来识别用户。

该方案涉及在电子设备上利用相机所捕获的图像进行面部识别。显然,进行面部识别需要通过相应软件来实现,因此该方案必然涉及执行计算机程序。但是,仅靠计算机程序又无法实现具有上述功能的电子设备,还需要如下必要部件:捕获用户面部图像的相机、提供红外照明的照明器、存储用于面部识别的模板的存储器、执行协调各部件工作和面部识别程序的处理器。上述撰写方式下的权利要求,涵盖了实现该产品所必须的部件,而且这些部件本身都是硬件。该方案将上述硬件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处理器实现其功能需要执行相应程序,但是利用处理器执行程序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因此,该方案的改进实际上并不属于方法改进,而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3 一种人脸识别智能门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模块、镜面、感光器件和LED照明灯,所述处理器模块进一步包括人脸采集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人脸采集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相连,所述感光器件和所述LED照明灯分别与所述人脸识别模块连接,所述人脸识别智能门锁安装于门外侧的锁体的外表面。


该方案涉及人脸识别智能门锁。从实现该方案的整体过程来看,人脸识别阶段必然需要对人脸图像进行处理,与预设的人脸模型进行匹配,这显然需要通过相应软件来实现。但是其它过程又需要诸多硬件设备,如镜面、感光器件、LED灯等。虽然所述人脸识别模块包含用于人脸识别的计算机程序,但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成熟技术范畴,将人脸识别技术的已知程序应用于门锁,并不需要对该程序本身做出改进,属于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程序开发平台和熟知的编程方法很容易实现的简单程序。因此,该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添加人脸识别处理器、镜面、感光器件、LED灯等硬件设备,是对门锁的硬件改进,所以该权利要求整体上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4 一种视频会议多点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工作面板(1),所述工作面板(1)的下表面的左右两侧对称设置有支撑板(2),所述支撑板(2)的顶端与工作面板(1)固定连接,所述支撑板(2)的底端对称安装有刹车轮(3),所述工作面板(1)的上表面的左侧开设有凹槽(4),所述凹槽(4)的内部设置有活动板(5),所述活动板(5)的左右两侧的底端通过转轴(6)与凹槽(4)的内壁转动连接,所述活动板(5)的前端面中部的位置设置有平板电脑(7),所述平板电脑(7)镶嵌在活动板(5)的内部,所述支撑板(2)远离活动板(5)的一侧的上下两端对称设置有固定杆(8),所述固定杆(8)靠近支撑板(2)的一侧的下端与支撑板(2)固定连接,所述固定杆(8)远离支撑板(2)一端通过推杆(9)固定连接。

该方案涉及视频会议多点控制。显然,进行视频会议多点控制需要执行相应软件。但是,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避开了计算机程序,并未记载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内容,仅记载了用于该视频会议多点控制系统的机械结构,即设置工作面板以及与该工作面板相连接和相配合的其它部件。由此,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可以得出如下倾向性观点: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要判断对技术方案的改进是否包括硬件结构的改进;在包括硬件结构改进的情况下,进一步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按照本领域的常规认知和公知常识,判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通用计算机程序;当确定计算机程序不是针对其硬件改进而需要专门设计时,一定要在申请文件中进行相应说明,尽量引用现有技术证据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献、期刊、工具书等,以便于审查员对其进行明确判断,同时在权利要求中尽量弱化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文字记载。


总结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在数字化时代,撰写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时,要明确方案的执行主体是否具备系统属性,即该主体是仅由处理器或集成电路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还是与其它部件互相配合以构成一个整体架构,也就是明确该方案不仅包含计算机程序,还包含对硬件结构的改进,从而确定适合该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当执行主体仅由处理器或集成电路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时,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该执行主体,则属于方法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无法通过实用新型进行保护,应避免这样的撰写方式。相反地,撰写系统权利要求时,不仅应包括该执行主体,还应包括与该执行主体互相配合的其它部件,同时一定要记载关于产品的硬件结构,以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要求,并尽可能体现实用新型的发明实质。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54-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