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向应用程序商店发出侵权通知的界限——兼评“虎牙诉华纳案”
摘要
当应用程序允许用户向并非专门或主要分享侵权内容的“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权利人因用户上传的信息侵权而直接且反复向应用程序商店发出通知,要求“下架”该应用程序时,如果应用程序商店根据通知“下架”了该应用程序,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既损害了大量合法上传者及相关合法内容使用者的利益,也不合理地影响了该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审理“虎牙诉华纳案”的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权利人继续向应用程序商店发送此类通知,是合理且正当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旨在维系利益平衡,也就是既要在网络环境中有效地保护著作权,防止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又要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公众合法传播和获取作品的需求。当权利人发现有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其作品,当然可以依法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要求及时移除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相信著作权人发送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通知内容属实,并及时移除被指称侵权的作品。如果上传者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反通知,告之其上传作品的行为并不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信赖反通知的内容属实,并及时恢复先前依通知而移除的作品,此时著作权人不能再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再发内容相同的通知,而应当寻求其他法律解决途径,如提起诉讼。“通知与移除”规则由此在著作权人、上传者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了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网络世界中出现了“通知与移除”规则的设计者未曾预料的新情况。一方面,一些信息存储空间中反复出现大量侵权内容,部分权利人不愿连续发送通知;另一方面,供用户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内容的机制也可以被设计成应用程序,通过苹果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供用户下载安装。一些权利人认为,由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直接“下架”该信息存储空间应用程序是最简便易行的防止侵权的方法。
“虎牙诉华纳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在该案中,“虎牙直播”是虎牙公司经营的以游戏主题为主的网络平台,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播或上传视频。音乐权利人华纳公司多次向苹果公司投诉,称虎牙直播平台上有200余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并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将“虎牙直播-游戏互动直播平台”的应用程序(以下简称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下架”。虎牙公司收到苹果公司发出的转通知后删除了被指称侵权的视频。但华纳公司此后持续向苹果公司发送通知,要求下架虎牙直播应用程序。苹果公司因此向虎牙公司发送邮件称:“若短期内本投诉未解决,苹果公司可能会被迫下架你们的应用程序。”对此,虎牙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公司的苹果应用程序进行投诉的行为。法院认为,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在虎牙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和证据所采取的删除措施已达到必要程度的情况下,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应用程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虎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考虑到虎牙公司已经提供足够的担保,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公司的虎牙直播应用程序向苹果公司进行投诉的行为。1本案由此成为认定权利人向应用程序商店发出的“下架”通知属于权利滥用的“第一案”。
相较于此前涉及“通知与移除”的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人的通知针对的虎牙直播应用程序本身并不是侵权作品,而是供用户向虎牙公司经营的信息存储空间(即“虎牙直播”平台)上传内容的工具,同时权利人的通知也并未向虎牙公司发送,而是发给了苹果应用商店。
对此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则具有普适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并不能动摇“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精神和理念。新的现象也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法律规则就不能适用,只是对法院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想而知,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直接将一部作品(如畅销小说的电子版)以应用程序的形式提供,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用户下载安装后点击该应用程序只能阅读、欣赏该作品本身(如阅读电子书),则该应用程序当然属于侵权作品。作品权利人发现后向苹果应用商店发送侵权通知,苹果应用商店应当及时移除。与此同时,由于苹果应用商店对应用程序的上传也设有旨在防止违法内容传播的审核机制,如果该应用程序直接以畅销小说的名称命名,内容一看即知为畅销小说,苹果应用商店在提供下载之前的审核阶段就能发现该应用程序明显的侵权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无须权利人发送通知,苹果应用商店也应当阻止该应用程序“上架”。
然而,本案的情况和上述假想例完全不同。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不是以应用程序出现的小说、电影或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上传工具,其作用就在于让用户自行上传视频,该应用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侵权作品。同时,每天都有大量用户上传堪称海量的视频,其中合法视频和侵权视频并存。由于虎牙直播平台并不是诸如瑞典盗版湾网站那样专门吸引用户未经许可上传音乐和电影等作品的侵权网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既可以被用于传播自拍的合法视频,也可能被用于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此时不能仅因为有用户上传了侵权视频,就将虎牙直播平台与盗版湾等专业侵权网站等同视之。权利人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应当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向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如果权利人认为用户上传的是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经营者在进行审核时必然能够发现其侵权性质,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允许侵权内容在平台上传播,也可以依据“红旗标准”,在不向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发送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帮助用户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并没有采用上述两种维权方法,而是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将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下架”。如果苹果应用商店为了避免遭受诉讼而遵从了这一请求,将在实质上架空“通知与移除”规则,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如上所述,虎牙直播应用程序本身并不是侵权作品,即使将苹果应用商店视为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权利人也只能针对侵权作品发出要求移除的通知。在该应用程序具备允许用户上传的功能,而有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况下,依“通知与移除”规则,权利人只能针对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向存储该侵权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本案中为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发出通知,而无权要求苹果应用商店移除该应用程序。由于涉案的侵权音乐作品并不存储于苹果应用商店或苹果公司管理的其他网络空间中,苹果公司在技术上只可能移除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不可能直接移除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是不可能向苹果应用商店发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的。
对于苹果品牌手机和苹果品牌平板电脑的用户而言,获取应用程序的主要途径就是从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并下载,极少有用户去该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官网下载相关应用程序。将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中“下架”,几乎等同于宣判了该应用程序的“死刑”,也基本中断了用户获得该应用程序的途径。如果按照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诉求去理解和实施“通知与移除”规则,必然造成利益失衡。受到不合理影响的不仅是虎牙直播应用程序和相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还有成千上万利用虎牙直播应用程序在信息存储空间中发布和欣赏合法内容用户的正当利益。
在本案发生之前,权利人向苹果应用商店发送与本案中情况类似的通知,要求移除类似应用程序的情况也有发生。但之前尚未有法院认定发送此类通知权利滥用,即此类通知属于错误通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决是全国首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澄清了“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和内涵。该裁决明确了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的侵权通知应当针对本身构成侵权的内容(如前文提及的将他人作品未经许可制作为应用程序)。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可被用户用来上传侵权内容的应用程序,并不能作为权利人发出通知、要求移除的对象。这就为权利人正确发出侵权通知提供了指引,也为接到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自己是否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确立了规则。
其次,该裁决明晰了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权利人向苹果应用商店发送的通知虽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但是苹果应用商店和类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此类通知时,为了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可能会遵从通知的要求,将被指称侵权的应用程序“下架”。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但该程序和《民法典》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反通知之后,只要其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恢复被移除的内容。2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恢复被移除的内容。3虽然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而言,根据立法原意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但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对此心存疑虑,如果其选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不根据反通知恢复此前已经移除的内容,可能对应用程序的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权利人所发出的是错误通知,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可以给此后权利人在维权时予以警示,促使其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滥用权利。
最后,本案的裁决对于因错误通知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通过行为保全获得救济提供了指引。在本案中,对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向苹果应用商店发送通知要求“下架”虎牙直播应用程序的行为,虎牙直播应用程序的提供者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并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是非曲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得到最终认定。与此同时,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此前指称侵权的内容,虎牙公司也均从其信息存储空间中移除,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利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音乐作品权利人持续不断地向苹果应用商店发出要求移除虎牙直播应用程序的通知,并最终迫使苹果应用商店为了避免自身卷入纠纷而将虎牙直播应用程序下架,可能会给虎牙直播应用程序的提供者以及大量合法上传和欣赏内容的用户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时,广州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进行行为保全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并禁止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继续向苹果应用商店发出类似通知,有充分法律依据。该裁决为将来受到错误通知影响的民事主体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更能起到遏制权利人发送错误通知,提醒权利人谨慎维权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提供高水平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也极为重要,持续大量发送可能导致大量伤及无辜的错误通知,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此情况下,受到影响的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权利人发送此类通知。这是本案裁决为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利益平衡所创设的重要先例,无疑将被载入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史册。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编号19YJA8200040)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92民初21482号。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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