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时代的版权立法
该文系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林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内容经由周林确认。
卖画为生,这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才能实现。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国家刚刚结束十年“浩劫”,传统上主要作为宣传工具的艺术作品,由于市场不张,既没有卖家(上世纪80年代北京甚至没有一家专营艺术作品的画廊),更鲜有买家(民众的经济收入还主要用于解决温饱),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去处,艺术家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我画的画究竟有什么用处”?我就是在这个时候,进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开始接触版权法。
“版权是印刷术的产儿”。版权是如何跟(艺术)作品原件的转卖发生联系,进而要求卖家从转卖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出一部分,交给艺术家,让作者也能够分享市场红利,这些问题,当时对我这个版权新人来说,并没有深刻认识。只是觉得,这种做法不错哦!于是,在1990年9月17日版权法公布后,在人大会堂天津厅召开北京艺术界知名人士座谈会,我为当时的美协主席,著名画家吴作人先生起草发言稿,借着吴先生的口,第一次提出版权立法要对追续权进行研究。
从1990年吴先生提出追续权的发言,到2013年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包含追续权条款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过去了23个年头。这20多年时间里,中国的艺术市场几乎是从零起点,迅速成长为全球瞩目的艺术品交易中心,艺术品成交额近十年来一直在全球艺术品市场居于前三名。这真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艺术开始由(宣传)工具本位转变为市场本位,艺术作品成为资本市场疯狂追逐的对象。艺术市场当下的情形是,凡是能在市场上卖出作品的画家,几乎个个腰缠万贯,而投资艺术品的商人,更是赚得钵满盆满。卖画为生成为现实。
在这个新的市场背景下,国家有关机关在立法草案中提出追续权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当年我借吴先生之口提出版权立法要研究追续权似乎也修成正果。但是,我们从送审稿附带说明中只能获知,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而相应地对该权利(或制度)所涉及人群的调研结果,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及执法情况的信息分析,却几乎没有拿出多少有重要参考价值,用来说明该项立法必要且迫切的理由。一如20多年前,我们还是更多地为了追续权那个充满理想和浪漫色彩的理念所驱使。我在此也要检讨,作为一位法学研究人员,没有早一些多花一些时间,在国家提出追续权立法的时候,能够提供更多一些有价值有说服力的理据。
版权的合理性不在教科书上那么多美好理念,而在于国家出于激励艺术创作、作品传播和利用——确保信息自由流动的政策选择。版权制度是为发展本国经济和提供民众福祉而制订的。在信息时代,一项好的立法,需要做到信息自由、信息公开、信息参与。信息自由的含义是,信息一经生成,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挡(它的公开);信息应当自由流通——自由流通不意味着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合理补偿是确保信息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所针对的是信息垄断和信息封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民、企业、国家要想得到发展,信息公开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凡是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都应当由法律规定之。信息参与指的是民众对于国家政策的参与和影响。每个人心目中都有着对于法/公平/正义的理解,(民众)信息参与是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保障。
保护艺术家权益的艺术立法,也应当贯彻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信息法治三原则”。从表面看,追续权仅仅涉及“通过拍卖方式转售”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获益人仅仅限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这项让艺术家也能够分享艺术品转卖红利的制度,看似只要能够颁布,就能够顺利实施,并且使各方都能够从中获益。然而,我在2015年带领前后十余位同学,耗时超过六个月的调研活动,却是另外一种结果。
对艺术家的调研结果显示:艺术家普遍对“追续权”不了解,听说过的占比34%,从不知晓的占比66%。绝大多数艺术家没有遇到过立法机构向其征询意见。虽然一些艺术家认为追续权有可能为其增加收入,但多数人对其作品的转卖并不关心,“作品已经卖掉了,跟自己已经没有关系”。一些艺术家认为,应在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之下,再进行追续权的设立;也有人认为,目前中国的艺术市场太混乱,还不是实施追续权的适当时机。有艺术家认为,真正的艺术家不会因为有没有这样的提成费而对自己的创作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但从理论上而言,这是艺术家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如劳动报酬权等一样。从短期看,追续权的实施对艺术市场的影响将是弊大于利。但从长期来看,是好的。
对受追续权立法影响最大的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调研显示:没有一家拍卖企业接受过相关立法机关的意见征询。当询问:追续权意味着增加了买家/藏家的成本,或减少了买家/藏家转卖的收益,以及对拍卖企业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您会不会担心因此会对艺术品拍卖有一定消极影响?表示担心和很担心的占比71.43%,表示一般及不担心的占比28.57%,说明拍卖企业对实行追续权给拍卖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担心程度较大。在回答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市场的影响这个问题时,选择正面的比例为28.57%,选择没什么影响的占比19.05%,选择负面的占比52.38%,多数拍卖企业认为实施追续权会给中国艺术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这次调研的详细数据和分析,可参阅周林著《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载《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调研结果表明,在中国实施追续权的条件尚未具备,民众中间特别是追续权的受益人群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这项立法尚缺乏认识,立法机关和相关学术机构对追续权的研究尚不够充分,现阶段不宜匆忙引入追续权。
从追续权的立法实践获得的经验是,中国的艺术立法,仅仅怀抱美好的理想是不够的,不能认为某项在国外实施取得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法律条款或者法律制度,就一定对中国艺术市场有利。立法首先要考虑的,应当是国家的政策取向和选择,而相关政策的制订,应当确保有关立法信息公开,确保信息自由流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便利条件,征集相关利益群体和业界意见,开展相应的调研活动,充分收集民意,反映民众心声。艺术立法绝不应当是少数法律专家的专利,而应当是一个开放、自由、参与的过程。没有人否定追续权的美好理念,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相信,在具备了一定条件之后,这项让艺术家也能够分享市场红利的制度,也会被纳入中国法律当中。但是,这项制度尚待时日,也需要依靠“信息法治三原则”才能够很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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