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拟出资不超过12.6亿美元收购印度制药巨头Gland P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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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析此次总值接近84亿元人民币的国内药企海外并购的专利价值,笔者通过中国专利检索数据库(CPRS)和德温特专利数据库(WPI),对这两家企业的专利申请状况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迥异的专利策略
复星医药作为知名大型药企,不仅自身积极提交专利申请,而且通过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复创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多个旗下研发平台以及合作单位提交专利申请,同时还通过PCT途径,在欧美布局专利。
从申请专利数量看,其以“复星医药”作为专利申请人,自2005年至今在我国共提交了288件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有273件,占其总申请量的94.79%。从发明专利申请的品类分析,复星医药在化学原料药、中药、药物制剂、生物药等领域均有较为系统的专利布局;同时,还有以“青蒿琥酯片剂”(WO2011032318)为代表的多件PCT专利申请,和以“治疗或预防神经系统疾病的雷沙吉兰透皮贴片”(US2009136549)为代表的多件美国专利申请。
被并购方Gland Pharma的专利策略则完全不同。这家成立于1978年、总部位于印度海德拉巴的仿制药生产商,主要通过共同开发、引进许可的方式,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提供注射剂仿制药品的生产制造服务。目前其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少而种类集中,通过PCT途径提交了4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只有2件进入国家阶段,同时还有10件印度本国专利申请,主要集中于药物注射制剂的工艺改进方面,基本保证了自身从事仿制药生产的需要。
并购的两大原因
在笔者看来,此次并购与传统意义上并购创新型企业有很大不同,获得先进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仅是并购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印度对于药品长期采取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规定,“只保护制药工艺,不保护药品成分”,这相当于为印度药厂对原研药稍加改动即上市开了绿灯;2005年印度加入WTO后修改了专利法,但新法案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的专利;同时,印度还推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此类强制许可原本在别国只应用于艾滋病及大规模传染病相关药物,而印度则将其覆盖面大大放宽,以至于大量原研药在印度能够被合法仿制。由此导致印度仿制药品的知识产权成本远低于其他国家,加之廉价的劳动力,使得印度企业非常适合作为跨国医药集团的仿制药生产平台。
对于复星医药而言,其国内的注射剂原料药以及生物药的研发、制造能力正好能够与Gland Pharma的注射制剂生产能力形成协同,可以将国内生产的这些药品通过Gland Pharma的平台在印度完成注射剂的生产制造,实现更低廉的制造成本。
第二,Gland Pharma是印度第一家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注射剂药品生产制造企业,并获得全球主要市场的GMP(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目前的业务收入也主要来自欧美。复星医药可以把自身研发出来的注射剂产品,通过Gland Pharma这个平台打入全球市场。当然,复星医药亦可以将Gland Pharma在注射剂领域的成熟生产工艺及相关技术,转移给旗下的国内制药企业,加速这些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生产质量的提升,为提升国内产品质量及出口欧美市场打下基础。
基于此,在笔者看来,此次收购在未来几年将可能引发价值数以亿计的印度仿制注射剂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推动国内药物注射试剂定价更趋合理。另外,此次收购的示范效应可能推动更多国内大型药企尝试跨国并购新兴市场的制药公司,促进医药产业的优化重组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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