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器发明专利被侵权,拜耳获赔131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拜耳公司)诉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特公司)、北京邦盛德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邦盛德尔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安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和模具,并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1万余元,邦盛德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拜耳公司为“前端装载式医用注入器以及供其使用的注射器、注射器接口、注射器接合器和注射器柱塞”(专利号:ZL00817905.0)的权利人,其发现安特公司生产、邦盛德尔公司销售的产品“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特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邦盛德尔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安特公司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图纸、模具以及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安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12-14保护范围。此外,安特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邦盛德尔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均侵犯了拜耳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安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和模具,并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1万余元,邦盛德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拜耳公司、邦盛德尔公司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安特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安特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的相关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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