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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华公司专利维权 一审获赔307万元

日期:2018-05-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彬彬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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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华公司)诉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恒远公司)、周某、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力泰公司)及合力泰公司井开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远公司及周某共计赔偿宝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7万余元。

2011年11月29日,宝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120482733)。随后,宝华公司在合力泰公司厂房车间中发现,由东莞市臻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臻誉公司)制造的一款机器(下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机器上有“恒远数控HengYuanCNC及图案”标识等,机器铭牌上记载有恒远公司的电话,以及“东莞市臻誉实业有限公司承制”等信息。鉴于臻誉公司已被注销,而周某作为臻誉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宝华公司将恒远公司、周某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恒远公司与周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等。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臻誉公司与恒远公司共同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等,侵犯了宝华公司的专利权,但是并未支持宝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由于宝华公司已于2016年12月6日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了案外人李某,故其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已缺乏权利基础。此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恒远公司及臻誉公司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宝华公司请求判令恒远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等主张。


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法院考虑了多个方面的因素,比如,在侵权获利的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应考虑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所对应的被诉侵权单元产品的获利,而非考虑整个产品的获利。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在被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判令周某赔偿宝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7.2万元,恒远公司就307.2万元中的2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