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在深被诉侵权 美籍华人发明家索赔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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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专利发明人黄景榆(中间)称苹果公司侵权其专利,要求索赔9亿人民币
认为苹果侵犯 美国公司选择在深打官司
原告GPNE公司是一家美国夏威夷公司,持有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申请日是1995年6月15日(优先权日:1994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
据专利发明人黄景榆介绍,这项专利是一项与3GPP通信标准有关的基础发明,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均有专利保护,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产品涉及的一项基础专利。
黄景榆认为苹果公司旗下的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使用的相关技术均在GPNE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苹果公司行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他要求相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涉嫌侵犯专利权的IPHONE、IPAD系列产品,并赔偿他的损失。2013年1月28日,GPNE公司正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针对苹果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犯的诉讼。
原告、被告均是美国公司,为何选择在深圳起诉?原告代理律师万商天勤律师团队告诉记者,首先黄景榆的专利申请地在中国,涉案专利本身为中国专利,其次侵权行为地在深圳,“索赔期内,深圳是涉案产品的主要生产地,综合种种原因,我们选择在深圳发起诉讼。”
此前三星、华为已与原告达成和解或协议
此次并不是GPNE公司的第一次侵权官司。从2008年开始,GPNE公司先后在美国起诉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多家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
据深晚记者了解,黑莓、三星、LG等公司先后与原告达成了全球和解或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目前原告在中国还与华为公司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签订了全球专利许可协议。
GPNE公司在中国法院进入诉讼的仅有苹果公司和诺基亚公司。原告在深圳中院起诉后,微软公司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2015年12月微软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诺基亚案以和解结案
苹果公司三次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
此案开庭后,苹果公司回应称,他们生产的是手机及电脑,而GPNE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寻呼机,两者不是同种产品,该专利不应扩展至手机,且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和装置,并非产品生产。
针对专利有效问题,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2014年9月23日苹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由于涉案专利技术复杂,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目前深圳中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2016年7月15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定了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主题不同抗辩意见,并认为GPRS相关标准具有原告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索赔9亿并非“天价金额”
自2008年开始,GPNE公司走上维权之路。此案前后三次在深圳中院开庭,持续时间长达四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2016年底第三次开庭,原告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合计为9亿人民币,
原告的律师团队表示,这个金额并非是“天价索赔”。按法律规定,对被告生产销售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的索赔,期限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诉日前推两年计算。“苹果公司公布的财务年报显示,此两年间iPhone手机侵权获利高达76.90亿美元,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高达17.98亿美元。”团队称由于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诉讼费,因此索赔金额累计为9亿人民币,而非76.90亿美元和17.98亿美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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