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苹果公司等诉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佰利公司专利行政处理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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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记载,佰利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见附图)的专利权人,其以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该行政处理程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诉决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宿迟、姜颖、崔宁,人民陪审员崔国斌、姚欢庆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由于争议焦点较多,庭审从上午9点30分续到12点。中午休庭两个小时后,合议庭继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下午18点30分结束。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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