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诺华公司“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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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公司曾是涉案“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发明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的创新点在于发现了甲磺酸伊马替尼可被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疾病的新用途,其中,伊马替尼是一种通行处方药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这种药新发现的治疗用途,即可以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用途。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十分特殊,亦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1,是我国专利法“对疾病的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旨在通过给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保护空间和制度激励,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
针对诺华公司所拥有的上述专利,第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豪森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10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刊载于2000年10月刊的《柳叶刀·肿瘤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构成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诺华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其他共有权利人分别签署放弃参加诉讼的《声明》的情况下,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由于本案关系到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疾病药物的生产和销售,且涉及到对比文件公开日的确定、医药用途专利创造性的判断等热点问题,故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技术类案件专业化审判的要求,由具有20余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张晓津法官与两位技术类团队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引入拥有医药技术背景的技术调查官参加案件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诉争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1.瑞士型权利要求:指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由于最早在瑞士工业产权局适用而得名。其一般的表述形式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疾病B的药物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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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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