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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像使用注册商标,当心侵权!

日期:2022-04-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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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法注册的商标镜像使用后如果与他人的商标看起来近似,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于这一问题,业界存有争议。如今,伴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李宁品牌商标纠纷案所作出的终审判决,该问题有了最终定论。


权利商标.png


权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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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标识


涉案商标.png


涉案商标


合法注册的商标镜像使用后如果与他人的商标看起来近似,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于这一问题,业界存有争议。如今,伴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一起涉及李宁品牌商标纠纷案所作出的终审判决,该问题有了最终定论。


近日,福建高院对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李宁公司)起诉泉州市狠爱鞋服有限公司(下称狠爱鞋服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狠爱鞋服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镜像使用的第18359155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与李宁公司第7650515号商标(下称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李宁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狠爱鞋服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狠爱鞋服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


起诉侵权一审折戟


李宁公司由被誉为“体操王子”的李宁于1990年创立,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领先的体育品牌公司之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李宁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并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


2020年3月,李宁公司发现狠爱鞋服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运动鞋上的相关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嫌疑。于是,李宁公司经公证购买了上述运动鞋。经现场比对,该运动鞋一侧印刷的图案为案外人厦门臻牧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臻牧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另一侧则为该商标的镜像标识(下称被诉标识)。李宁公司认为,该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随后,李宁公司一纸诉状将狠爱鞋服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6万元。


对于李宁公司的起诉,狠爱鞋服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涉案运动鞋上的商标系曾依法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与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泉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根据狠爱鞋服公司提供的商标档案体现,涉案商标为臻牧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李宁公司不主张狠爱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标有涉案商标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狠爱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一侧标有标识与臻牧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因此,狠爱鞋服公司销售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运动鞋,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由于鞋类产品的特殊性,由于每只鞋有两个侧面及每双鞋本身左右脚的原因,鞋类产品在印制标识时需要对称印制镜像标识,而被诉标识是对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李宁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任何商标、标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一枚已注册的商标或是未注册的图形,不论是拉长、颠倒、倾斜,使用的限度在于不能造成他人混淆,误以为来源于他人或与他人的商标有特定联系。不论是镜像、颠倒、倾斜的使用,一旦改变商标原有特征后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淆的,就构成侵权。因此,狠爱鞋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狠爱鞋服公司坚称未侵权。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


应当尽到避让义务


对于商标的镜像使用引发的此次诉讼,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袁春怡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权利商标由公司创始人李宁名字的首字母“L”演化而来,经设计由艺术化的一撇一捺组成。狠爱鞋服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也是由艺术化的一撇一捺两部分组成,差别仅是在一撇的右上角多了一个小勾。被诉标识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角度以及线条的粗细变化均和权利商标基本一致。当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鞋类产品上时,从整体上看,相关公众难以注意到小勾的差异,因此,被诉侵权标识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与权利商标差别细微,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至于狠爱鞋服公司关于被诉标识系对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因此,其不构成对李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主张,袁春怡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商标权利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来规范行使权利,任何拆分、组合或者其他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行为均不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使用,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超范围使用行为又侵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同样构成侵权。因此,商标权人超范围使用的商标如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此外,镜像使用商标的方式并不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且在鞋类产品上镜像使用商标虽属行业惯常做法,但并非必须的使用方式,因此,在镜像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


“回到该案,狠爱鞋服公司使用被诉标识明显改变了臻牧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非合法规范使用,且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更何况狠爱鞋服公司自认其并未取得臻牧公司的授权。因此,狠爱鞋服公司使用被诉标识同样构成对李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袁春怡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