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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拒绝“山东小米”搭便车

日期:2020-07-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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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微信公众号“xiaomijinrong100”上的一条留言引起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的注意,该留言显示:“我为什么没有额度,从小米1到现在的小米4都用过,在小米网消费几万元,你们看着办。”小米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公众号的运营商为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该公司不仅在网站及公众号中使用“小米”和“XIAOMI”进行宣传,而且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小米”商标。随后,小米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告到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涉案行为造成了公众的混淆,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众号使用小米“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标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案历经4年时间,最终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使此类侵权行为得到了遏制。小米品牌不仅仅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其中也承载了消费者的信任,我们在品牌保护方面的态度一直很鲜明,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针对此类侵权行为会坚决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小米集团法务副总经理刘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商标权与企业字号冲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该案判决警示相关企业,在选用企业字号时,要加强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冲突,同时还要试图攀附他人商誉,以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使用“小米”引发争议


2011年,小米公司提出了第10268552号“小米”商标和第10272736号“XIAOMI”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等商品和服务上。与此同时,该公司也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推出了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小米金融”,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小米贷款、活期宝、基金宝等金融服务。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小米公司的品牌形象以及“小米”“XIAOMI”等商标在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小米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公司使用‘小米’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小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禁止。”小米公司代理人、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6年2月,小米公司将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更换公司名称中的“小米”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等。


对此,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认为,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小米”“xaiomi”与该公司的商业标志“小米金融”“xiaomijinrong100”区别明显,不会误导公众;小米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该公司名称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公司与小米公司并非竞争对手,涉案行为不属于经营者采用不正当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综上,山东小米金融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企业更改字号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移动互联网服务中的知名度已经延伸到金融服务上,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金融服务上使用涉案标志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山东小米金融公司的行为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明显恶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此外,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其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小米”,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小米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使用“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标志,在其官网和微信号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变更公司现有名称,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从2015年10月小米公司发现侵权线索开始,直至2020年7月取得终审判决结果。该案判决有力维护了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想攀附名牌的不当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邓勇对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致电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截至发稿时,尚未取得联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企业在使用相关商业标志时,不管该标志是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不管其是否已经取得了形式上合法的权利,也不管其使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只要这种商业标志客观上出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就非常有可能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必须恰当地选择和使用相关商业标志。”


“该案中,被告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与原告小米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却仍然将注册在先的‘小米’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法院判决正确地认定了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表示。


加强检索防范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因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对此,王太平认为,一方面,在我国,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属不同的登记系统,登记机构和登记的效力均不同,两个系统之间没有消除冲突的机制,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从而引发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相关商业标志的使用人客观上可能疏忽甚至主观上极力追求与他人在先商业标志的冲突,试图搭他人在先商业标志的便车。


戎朝也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即部分企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达到提升企业知名度、推销商品或服务,赚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那么,企业在选用字号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王太平建议:“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当合理检索在先的相关商业标志,包括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等,在选用字号时应该尽量事先检索在先的相关商业标志并予以避让,尤其是要尽可能检索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在先商业标志,以尽可能事先避免与他人商业标志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需要注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避免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或者进行不必要的简化和添加,否则可能会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此外,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商标布局,使用与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相一致的企业字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侵权风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知名度。”戎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