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黎贝甜”起诉网站侵权 法院: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受保护
“巴黎贝甜”与“芭黎贝甜”,仅仅一字之差,究竟哪个是真的?哪个受法律保护?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一槌定音:“芭黎贝甜”商标未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故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网站发布商铺信息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新鲜出炉的面包,看着就很有食欲。”“松软香甜,满足‘甜品控’的所有想象。”——在北京登陆大众点评网,搜索“芭黎贝甜”,页面上就会自动跳出90个与“芭黎贝甜”相关的商铺,却无一例外都是“巴黎贝甜”门店。点击打开任意一家,食客们的赞誉扑面而来,毫不亚于著名烘焙品牌“味多美”和“好利来”。
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黎贝甜公司”)遂以侵犯“芭黎贝甜”商标权为由,将经营大众点评网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汉涛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贝甜”字样并赔偿芭黎贝甜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芭黎贝甜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第15987618号“芭黎贝甜”商标,2016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第18105404号“BARIS BAGUETTE芭黎贝甜”商标,2016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碾磨加工、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等服务上;于2017年9月13日受让第14898063号“BARIS BAGUETTE芭黎贝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汉涛公司使用“巴黎贝甜”字样并在网站上进行推广,从而带来线下消费,已然构成与芭黎贝甜公司相同或类似服务。
汉涛公司则辩称其并非涉案商标使用人,大众点评网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涉案商铺信息由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丝碧西公司”)上传。且早在“芭黎贝甜”商标注册之前,艾丝碧西公司的“巴黎贝甜”品牌已在相关行业和消费者中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芭黎贝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攀附艾丝碧西公司“巴黎贝甜”的主观恶意。
因大众点评网上的涉案商铺信息并非汉涛公司上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汉涛公司未直接实施对“巴黎贝甜”的使用行为。至于网站为商铺提供订餐等服务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浦东法院认为这取决于艾丝碧西公司在商铺名称中使用“巴黎贝甜”的行为是否侵害芭黎贝甜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艾丝碧西公司经营饼店,自行生产食品后予以出售,与芭黎贝甜公司“ BARIS BAGUETTE芭黎贝甜 ”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0类碾磨加工、面粉加工等服务相比,虽均涉及食品加工,但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侵害芭黎贝甜公司商标专用权。
同时,浦东法院认为,艾丝碧西公司对“巴黎贝甜”属于在先使用,在烘焙行业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芭黎贝甜公司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根据现有证据,“巴黎贝甜”源于韩国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该株式会社在韩国开设有数千家“PARIS BAGUETTE”品牌的面包店。其早在2004年就已从韩国进入中国,至2012年9月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设了100家“巴黎贝甜”商铺;对“巴黎贝甜”标识,也做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如在《非诚勿扰》等影视剧中植入广告;且以“巴黎贝甜”的名义获得“全国十佳饼店”“质量、服务、信誉AAA品牌”等全国性荣誉,当选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浦东法院据此认为,对于烘焙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已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囤积商标牟利有悖诚信原则
浦东法院驳回芭黎贝甜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芭黎贝甜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钱文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
具体到本案,芭黎贝甜公司在取得涉案3个注册商标后至今未实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且芭黎贝甜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自2015年1月成立至今,并无实际从事任何经营业务。钱文光说,由此可见,芭黎贝甜公司申请和受让涉案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
同时,芭黎贝甜公司存在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芭黎贝甜公司申请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共39个商标,其原法定代表人、原始股东金光春,以及原始股东绅士格林公司分别申请了639个商标和195个商标,申请数量明显超过实际使用需求,且金光春在顶级商标转让网上明码标价转让包括涉案3个注册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
钱文光表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脱离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不可能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也背离《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初衷。芭黎贝甜公司囤积商标并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且具有危害性。一方面,该行为会损害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地挤占有限的商标资源,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以正当需求注册商标,增加其商标注册成本;另一方面,该行为可能引发大量有关注册商标的法律争议,消耗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民事诉讼同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说,民事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应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艾丝碧西公司至少于2006年起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艾丝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贝甜”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贝甜公司仍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并依此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芭黎贝甜公司提交了“巴黎贝甜”商标无效状态查询的网页截图,以证明“巴黎贝甜”属于不得注册、使用的商标。芭黎贝甜公司诉称,在中国商标网输入“巴黎贝甜”进行查询,可以看到,从2004年开始,艾丝碧西公司多年来屡次申请注册“巴黎贝甜”商标,均被以“PARIS译为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对此,范静波表示,“巴黎贝甜”商标的申请情况与本案商标侵权认定并无关联,该证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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