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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宋城”商标被擅用,法院判决历史因素不构成通用名称之由

日期:2019-07-11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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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其享有商标权的“宋城”作为其开发楼盘的名称,并在售楼处、微信公众号、优酷网等平台中进行宣传,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宋城景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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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城演艺公司及宋城景观公司诉称,二原告对第931730号、第919890号“宋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相应商标权利,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下称涉案楼盘)命名为“江山宋城”,并在售楼处外景、内饰、现场工作人员服装、沙盘、宣传资料、优酷网等多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宋城”标志,该行为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二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宋城”二字的行为,亦是对二原告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其对“宋城”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涉案楼盘位于北宋都城开封市,故属于对“宋城”这一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江山宋城”标识作为涉案楼盘名称并在售楼处、微信公众号等多场景下使用,系在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虽然二被告提出其对“宋城”的使用系对北宋都城简称这一通用名称的使用,但“宋城”并非任何可与商品房开发与销售建立起固定联系且具有普遍意义的通用名称。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法官释法


本案系关于知名商标“宋城”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宋城”是否可以作为通用名称用于位于“北宋都城”开封中开发的楼盘名称。在判断通用名称时,有几种典型情形可认定为通用名称:一是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名称;二是代表本类商品的特定称谓而在相对广泛的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使用的名称,如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称的表示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三是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或服务,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而“宋城”并非上述任何一种可与商品房开发与销售建立固定联系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名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南宋城”杭州和“北宋城”开封的区分,正因为此,“宋城”本身就具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的指代含义,不能作为开封地区的唯一指代。

同时,在判断通用名称时,还需就使用该名称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属于该通用名称的指代范围进行考量,故即便“宋城”属于开封这一北宋都城的唯一指代,其本身并非在楼盘上的通用名称,被诉行为亦不属于对通用名称的使用。本案对涉及历史因素的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进行了充分剖析,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指引了市场主体使用此类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