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车“豹子头”标识被恶意抄袭?捷豹路虎公司急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据了解,2012年7月8日,绝对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1262335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详见下图一)的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果茶;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图一 争议商标
2015年12月28日,捷豹路虎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认定捷豹路虎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上述裁定,认为该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遂于2017年3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字(2017)第0000001628号《关于第1126233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绝对牛公司将争议商标转让给陆虎(长沙)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陆虎投资公司),该案第三人因此变更为陆虎投资公司。
捷豹路虎公司称,其为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汽车制造企业,其前身为公司创始者威廉·里昂斯爵士1922年于英国利物浦创建的燕子汽车公司,以生产当时流行的摩托车跨斗边车为主。1935年,里昂斯爵士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种飞行机器的名称JAGUAR,将公司更名为JAGUAR CARS LIMITED(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原告前称),并且将JAGUAR一词作为其汽车的商标正式使用。从1935年起,JAGUAR即伴随着美洲虎的设计图形(见下图二)沿用至今。
图二
图三
捷豹路虎公司诉称,图三所示的在先图形商标及作品均由其独创,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图三所示的图形为图二美洲虎设计图形的正面头部特写,与美洲虎图形一起使用,相互映衬,是以正面方式对美洲虎的表现和诠释。该图形的演变经过了以下阶段:
其中,捷豹路虎公司的如下图四所示的图形版本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在媒体杂志上宣传,并于2015年8月获得注册。
图四
捷豹路虎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的图形在设计思路和图案细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争议商标是对其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模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捷豹路虎公司认为,绝对牛公司在第32、33类上申请了60余件商标,如JEEP POWER、吉普、路虎、特斯拉TESLA、史泰龙STALLONE等,捷豹路虎公司认为绝对牛公司疑似模仿其他世界知名品牌。
庭审现场,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被诉裁定中的观点。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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