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城”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5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御公司)与被告三亚贵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贵丰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贵丰公司赔偿京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
京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第12611701号注册商标、第12611702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以“孔雀城”系列商标作为楼盘开发和销售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得“孔雀城”系列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京御公司发现,贵丰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的“三亚孔雀城”楼盘在销售、宣传等方面均突出使用“孔雀城”字样,侵犯了京御公司对上述的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为被诉侵权楼盘进行宣传,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将贵丰公司、搜狐公司诉至法院。
贵丰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孔雀城”标识与引证商标并不相同,其使用方式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搜狐公司则认为,其与贵丰公司无合作关系,其登载被诉楼盘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贵丰公司在被诉楼盘入口石碑、建筑物外墙、宣传册及销售人员的名片上使用“孔雀城”标识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且使用方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属相同服务,其使用的“孔雀城”标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搜狐公司与贵丰公司无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登载被诉楼盘信息的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贵丰公司赔偿京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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