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经典案例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一品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

日期:2023-09-14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1174号/(2017)粤03民初614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1945号/(2020)粤民终741号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0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查明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系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恶意取得的,应认定商标权人取得权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据此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不应予以支持。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情介绍


商标侵权诉讼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青岛福库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一品石公司)


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福库好希士株式会社于2006年在韩国研发推出并宣传“图片”系列内胆电饭煲产品,“图片”美术作品附着于电饭煲产品上在韩国首次公开发表。“图片”美术作品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取得,系在借鉴朝鲜王朝著名书法家金正喜独创的书法字体“秋史体”的基础上而独立完成的书法文字造型作品。福库电子株式会社2007年4月参加在广州举办的广交会时,曾对“图片”内胆电饭煲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2年6月,该美术作品转让给青岛福库公司。


郑某红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于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第6175220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一品石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红,获郑某红授权使用上述商标。2008年4月,郑某红又申请注册第6671221号“图片”商标,字形略有变化。


2016年6月,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青岛福库公司诉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岛福库公司侵害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一品石”商标专用权,判令青岛福库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青岛福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青岛福库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著作权侵权诉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


2017年5月,青岛福库公司以郑某红、一品石公司使用“一品石”商标侵害其“一品石”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福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青岛福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青岛福库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郑某红、一品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青岛福库公司“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商标侵权纠纷部分,是继“歌力思”“赛克思”“优衣库”案后,再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层面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正当取得并行使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再审判决明确,抢注者以抢注的注册商标进行起诉“维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具有不正当性,且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该诉讼行为会被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再审判决再次彰显中国司法机关从司法层面制止非法抢注者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已注册商标进行恶意索赔的决心,为权利人遭遇同类情形时的合法维权提供了又一经典判例,展现了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制止商标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力度的趋势,并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被抢注者以抗辩权,从而堵住非法抢注者的权利行使路径,使其无利可图,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恶意抢注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该案著作权侵权纠纷部分,是继“蜡笔小新”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实际判例表明,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权利冲突而提起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规定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无需先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过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各自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已作为商标注册,并不能成为其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抗辩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书法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接触可能性的推定,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认定等,均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