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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给摩拜单车安座套,办了坏事需赔10万元

日期:2018-08-24 来源:知产力 作者:Sammi 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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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冬天,有媒体曾报道,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有人“见缝插针”地为共享单车车座套上了印有广告的座套,形成了一番别样“景观”。据悉,给单车们套上座套的这家公司,名为“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会甲公司”)。


然而这一举动却引来了共享单车运营商的不满。2017年12月,因认为会甲公司在摩拜共享单车上擅自安装和发布车座套小广告,推销自己的品牌及服务,对摩拜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拜公司”)以其行为破坏了摩拜商业形象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会甲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

 

8月23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以会甲公司赔偿摩拜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而和解。

 

摩拜单车上发布广告引发诉讼


2017年11月,摩拜公司发现上海会甲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北京、上海等5个城市摩拜公司投放的共享单车上安装白色及蓝色布座套,并在座套上印有会甲公司网站的网址,及“年会订场地找……”“中国唯一不收佣金的年会预订平台”等广告语,推销自己的品牌与服务。

 

摩拜公司认为,上海会甲公司将自身小广告套在摩拜公司所有的共享单车车座上,恶意利用摩拜单车拥有的用户群体及原告的商誉,推销自己的品牌及服务,破坏与贬低了摩拜公司商业形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构成了对摩拜公司所有的共享单车物权的不法妨害。

 

据此,摩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会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商业损失,以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判令上海会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博等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双方就座套广告问题展开辩论


8月23日上午,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若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则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 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摩拜公司表示,会甲公司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其印有宣传会甲公司商业业务的广告语的车座套属于广告法规制的商业广告,其行为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摩拜公司称,首先,北京和上海明确规定在共享单车上不能投放广告,会甲公司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其对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未能合法经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会甲公司行为是为了恶意抢夺更多交易机会违反诚信的行为,是“搭便车”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被告用车座套的形式对外发布广告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在本案中选在摩拜单车上发布广告,就是看中了摩拜单车的商业资源,被告认为其广告与摩拜单车相匹配可以更好地为业务品牌宣传,引发公众认为摩拜单车认可被告公然从事违法投放小广告的行为,造成对摩拜单车商誉和形象的损耗。”

 

对此,会甲公司辩驳称,《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中户外广告载体是机动车类,不包含共享单车,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没有不正当性或违法性;会甲公司与摩拜公司的行业不同、受众不同,会甲公司行为没有抢占摩拜公司的交易机会,也没有对双方关系造成混淆,“公众不会因为摩拜单车上加了广告就认为原被告有关系,不会认为摩拜单车与被告有合谋”。

 

据摩拜公司代理律师当庭透露,除会甲公司外,其他公司也有过在摩拜单车上设置广告的问题:“摩拜单车上的小广告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问题,原告发现绝大多数投放小广告是通过不干胶的形式贴在摩拜单车上。本案被告是做成匹配性车座套的形式,不是牛皮癣式的小广告,所以不但构成对摩拜单车物权的妨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点二 会甲公司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摩拜公司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这一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摩拜公司是否享有竞争利益,会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是否会对摩拜公司的商誉及商业利益造成影响,以及会甲公司是否对摩拜公司的物权造成妨害等问题进行了交锋。

 

关于摩拜公司是否享有竞争利益的问题,摩拜公司表示,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和潜在竞争关系。摩拜律师代理律师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不仅包含双方企业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关系,也包含间接竞争和潜在竞争关系。”对此,会甲公司辩称,双方行业不同、针对的主体不同,不存在竞争利益。

 

关于会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摩拜公司认为,会甲公司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地妨害了摩拜单车合法经营活动、业务。“因为被告的行为,原告需要及时清除这种白色垃圾广告,被告行为是对原告正常经营行为的妨害。”摩拜公司律师指出,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是有没有合法经营,会甲公司破坏了摩拜公司合法经营的努力。而会甲公司则不同意这一观点:“绝大部分公众认为被告行为使坐垫更加卫生、起到了防水作用,原告经营行为没有受到妨害。”此外,会甲公司还表示,其在接到摩拜、小黄车等的异议后已经派人拿下投放的1万多个车座套,“原告没有花费大量人力”。

 

关于商业利益上的冲突和损害,摩拜公司认为也实际存在。摩拜公司称,会甲公司的塑料座套投放“会造成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破坏”,与自身绿色、环保、文明出行方式的目标和商业形象直接冲突,且摩拜单车投入人力清除小广告的额外经济成本也是对原告商业利益的损害。

 

关于物权损害,摩拜公司表示,其对摩拜单车享有所有权的权能,会甲公司对摩拜单车物权造成了侵害,根据物权法,除了排除妨害,摩拜公司可以请求侵权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会甲公司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物权法。而会甲公司则辩称没有占有摩拜单车,也没有对公众使用摩拜单车造成任何妨害,更谈不上处分和收益,并表示,因为摩拜公司没有在摩拜单车上发布过广告,所以会甲公司行为也没有造成原告损失或者造成损害后果。

 

在被审判长问到在共享单车上设置车座套广告的原因和目的时,会甲公司代理律师坦言会甲公司有一定商业目的,但表示目的不仅于此。“因为冬天共享单车车座上有露水和灰尘,被告想做广告、也想方便乘客。”

 

焦点三 如果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摩拜公司从该案适用法律方面认为,物权法是民法上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一是请求法庭依照法定赔偿酌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37条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是发表公开声明和消除影响,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相关规定。

 

会甲公司则认为摩拜公司没有发布过商业广告也就没有商业利益损失,且对照物权法第37条,会甲公司行为没有损害摩拜公司物权,不存在损害后果,摩拜公司没有遭受商业利益损害、物权损害,所以被告没有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商誉降低了,被告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赔偿十万、微博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会甲公司将于2018年8月31日前赔偿摩拜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其涉案行为在其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网)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摩拜公司自愿负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