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出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知终60号民事判决,就美国环球影业授权在华子公司环球影画(统一简称“环球公司”)针对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旺仔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泰牛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其所拥有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一案,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351号民事判决。根据终审判决,前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0万,第六被告单独赔偿10万。
环球公司是全球知名电影、电视制片厂。从建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从早期的经典佳作如《E.T.外星人》、《辛德勒的名单》、《侏罗纪公园》、《大白鲨》等,到近年的大热影片《速度与激情》、《谍影重重》、《小黄人》、《爱宠大机密》等,环球公司所创作的大量人物形象、卡通形象深入人心,其下的环球影城主题公园也深受全世界各地影迷的喜爱和热捧。其中,小黄人系列电影是影史上票房最高的动画电影之一,在中国陆续上映后,无论是“小黄人”系列电影还是其衍生品在市场上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国内影迷对“小黄人”形象的喜爱也不断加深。
2018 年,环球公司发现本案千尺雪公司在未获得环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外观印有与“小黄人”卡通形象实质相似的图案的乳制饮品,并积极通过全国性展销会及线上食品招商网站等,推广并销售该产品。根据该公司的宣传,该产品“仅三个月内单品销量超过25万件,销售额突破1500 万。”而早在被诉侵权产品投入市场前,其他饮品企业已经通过合法渠道从环球公司取得小黄人形象的使用授权,千尺雪公司的侵权产品,影响了环球其他合法授权商许可产品的销售。
针对六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环球公司于2019 年 4 月 25 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六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前五被告还应承担消除影响,以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500万,第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10万。
一方面,为尽快禁止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公众免遭被诉侵权产品混淆误导,认为其与环球公司可能存在授权关系;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不但影响“小黄人”卡通形象的美誉度,而且可能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发现目标后没多久,权利人便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举行听证后,果断颁发禁令裁定,责令本案六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犯“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权乳制品,千尺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进行宣传和推广的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为止。值得一提的是,该禁令也是2019 年 1 月 1 日《最高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外资企业依据该司法解释在我国赢得的第一个诉中禁令。
不同于视听作品/类电作品、软件作品等,在国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判赔金额往往不太高。510万系迄今为止公开渠道检索到的美术作品案件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判赔额。
在权利人积极举证的基础上,两审法院依据下列方法确定本案判赔额,第一,由于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已经超出本案原告诉请的510万元;第二,在判赔时考虑权利人 “小黄人”卡通形象在许可时收取的合理使用费及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在裁量判赔时还考量了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事实,包括拒不履行禁令等。第四,环球公司为本案支出较多合理费用。最终,两审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提出的510万赔偿诉请。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旺仔”商标为泰牛许可、旺仔公司转许可千尺雪公司使用。尽管如此,两审法院均确认泰牛公司和旺仔公司并非单纯的商标许可人,而应认定为与千尺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两审法院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认定。其一,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旺仔”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将泰牛公司、旺仔公司和千尺雪公司均视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其二,泰牛公司和旺仔公司基于商标许可,既获得了相应的许可费收益,也因此得以推广商标及品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泰牛公司和旺仔公司在对被诉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益的同时,应承担该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三,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泰牛公司和旺仔公司对于千尺雪公司实施的明显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的监督义务,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四,泰牛公司、旺仔公司与千尺雪公司早已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且三主体的股东或员工存在关联。
此外,目前法院已经迅速对六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到的财产可完全覆盖判赔额,使得本案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为下一步的案件执行工作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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