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乔传》一审被判抄袭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赵某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下称《11处》)《特工皇妃楚乔传》(下称《楚乔传》)中侵犯黄某独创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万元。
黄某认为,赵某创作的《11处》《楚乔传》抄袭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处“金句”,这些“金句”属于浓缩了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赵某借助前述17处“金句”用于宣传推广电视剧《楚乔传》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本属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转化优势,赵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某辩称,通过整体比对,《楚乔传》与《九州·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题、人物设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其未侵犯《九州·斛珠夫人》的著作权;《楚乔传》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九州·斛珠夫人》,其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卓越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的销售商,且均有合法来源,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主张权利的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标准。将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的具体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构成了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
对于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这些句子不会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九州·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同时,由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图书宣传文案尚未与《九州·斛珠夫人》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法院认定赵某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